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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的无罪辩护

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的无罪辩护


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的无罪辩护 


刘春


【关键词】刑事案件   无罪  辩护 交通肇事
【全文】
  
 
  
         
  或许,很多北京人都有这样的记忆:一九九七年十月底一天晚上十点左右,首都机场高速公路发生一起货车、桑塔纳小客车和奥迪车三车相撞,六人被当场烧死、二人被撞伤,直接车辆损失五十多万元的特大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经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货车司机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一年后,宋某被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我接受宋某委托,为其进行辩护。
  一、案件事实
  这起交通事故后果是严重、惨痛的,如何能拨开血与火的迷雾,客观分析案件事实,不被表象所左右成了本案的关键。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六日22时许,被告人宋某驾驶解放牌货车到本市顺义区送货途中,驶入前往首都国际机场方向的高速公路,当行至机场高速路083号灯杆处时,被告人宋某发现行车路线有误,即逆行返回时,适有刘某酒后驾驶桑塔纳牌小客车沿超车道驶来,当刘某发现宋某所驾大货车在掉头过程中横放前边路上,即采取制动措施,但刘所驾小客车前部仍撞到宋的大货车车厢左侧,致使刘某“头部外伤5厘米”,桑塔纳牌小客车车前部受损。该起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宋某未按规定采取设置警告标志及开启示警灯等措施,而是弃车逃离现场。刘某报警后,打开桑塔纳牌小客车的双闪示警灯示警后,离开现场前往医院就诊。在交警赶到事故现场前,闻讯前来事故现场的刘某的亲属周某等人在事故现场桑塔纳牌小客车尾部的超车道内摆放了三角反光警告牌,警告来车注意避让。此后,交警赶到事故现场,在民警处理事故过程中,何某酒后驾驶奥迪牌小客车超速,超载从超车道驶来,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冲入事故现场,先撞击了桑塔纳牌小客车,又与解放牌货车相撞,造成桑塔纳牌小客车及解放牌货车严重损坏,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4万元,何某所驾驶的奥迪牌小客车撞击后烧毁。
  二、我对案件事实的分析
  本案是由先后发生的两起交通事故组成的,这两起交通事故间隔25分钟,构成了事故的两个阶段,事故的第一个阶段是宋的货车与刘某的桑车相撞,事故的第二阶段是何某的奥迪与宋某的货车、刘某的桑塔纳车相撞。
  在第一起事故中,货车、桑车相撞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车辆损失情况也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故二车的驾驶员依规定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非刑事责任。发生第一起事故后,按规定货车及桑车是不准挪动的事故车辆,需要保护现场,以便公安交通部门来认定事故责任。在交通民警赶到后处理这一事故过程中,这两辆车处于一种静止、被动的状态。其中车体大部处于超车道内、尾部朝着来车方向的“桑塔纳”小客车已按规定打开了双闪灯,也按交警的指挥和规定放置了示警标志。在第一起事故发生后,其他途径此处的车辆均已看见示警标志和示警灯后减速慢行,采取措施从事故现场驶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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