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只有在罗马法中,“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区分才通过公法与私法的两分得到初步的确认。在古代东方社会,公与私的界限是十分模糊的,国家政权主要依靠家族统治来维系,而国家对私人生活的干预也没有任何外在的明确限度。在古罗马,市民们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并且可以通过契约来自行创设新的权利和义务,虽然这种权利和自由的强度用今天的标准来看是极为有限的,但它毕竟开了个人权利与自由的先河。
(三)、在古罗马的公法中,第一次出现了“权限”和权利分割这样的概念。古罗马的政治权利结构体现出了权力分立和相互制衡的基本思路。
(四)、韦伯认为从学理上可以把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发展概括为四个阶段:由法律先知主导的法律天启;由法律职业者(法律绅士)根据其经验进行的立法和司法;由世俗和神权统治者通过“主权者命令”强加的法律以及由受过法律教育的专家进行的系统化的法律制定和法律实践。从他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罗马法的发展和演变史实际上已经涵括了这所有四个阶段。早期的罗马法与原始宗教结合得非常紧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由祭司把持,司法活动带有严格的形式主义色彩,通过誓证和神判的方式来进行法律决策;而在共和国时代和帝政时代,由于罗马经济完全依靠奴隶的劳动而维持和发展,罗马市民们得以摆脱日常生计的操劳,而热衷于政治和学术,这时,法律职业者和法学家便应运而生了。法律职业者造法和国家颁布在罗马法的历史上是同时并存的,这使得罗马法中发展出了较为完备的司法技术和法律解释理论。最后,罗马法的抽象性和系统性完全得益于法学家们的学术研究工作。罗马的制定法和司法技术随着罗马帝国的崩溃而逐渐湮没无闻,正是罗马法学家所整理和概括出来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格言使得罗马法能够历经漫长的岁月流传下来,并在近代西方形式理性法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五)、在马克斯·韦伯看来,罗马法最重要的一个特征、也是它之所以能够作为西方法律传统之源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它的理性化取向。西方最早的法律职业者和法学家产生于古罗马,最早的法律学校也在那里诞生,法律的理性化正是在法律职业者的行动需求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推动下实现的。不过,韦伯指出,今天我们所学习和研究的那种系统化的罗马法体系并不是古罗马人创造出来的,而是查士丁尼所发起的罗马法编纂运动的产物。由于同司法实践的密切结合,罗马共和国和帝国时代的法律只是一些庞杂的法律条文、法律问答、敕令、法律著作和司法技术组成的大杂烩,缺乏系统性。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