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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关于保险服务贸易的法律规范评析

  塞浦路斯 在乌拉圭回合承诺基础上改进承诺:首次承诺扩大再保险服务的开放
  捷克 改进1995年的承诺:取消强制性的航空运输保险垄断,并表示将取消强制性的车辆第三方责任保险的垄断权。
  埃及 改进其1995年的承诺:1、 到2000年1月1日和2003年1月1日,分别允许外资人寿保险公司和非人寿保险公司的股权超过51%。2、 到2000年,放宽人寿、健康、人身意外保险的试点要求,非人寿保险则延至2002年。
  加纳 改进其在乌拉圭回合的承诺:取消政府至少控制20%保险公司资本金的规定,且允许外资合资者控制本国保险公司。
  中国香港 在再保险服务中增加新的承诺:约束再保险公司和辅助性保险服务的跨境提供。
  匈牙利  除少数几项限制外,对保险服务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没有限制:1、 在金融服务谅解的基础上作出承诺。2、 取消或实质性放松保险服务市场准入的限制。3、 通过取消自由许可证要求来限制最惠国待遇豁免的应用。
  冰岛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基础上作出的改进承诺:1、 对于设立于欧洲经济区内的其他国家金融机构的“跨境提供”和“商业存在”类金融服务实行自由化。2、 取消在冰岛设立保险机构须储存资产担保的要求。
  印度 改进1995年承诺:1、 撤回在保险服务中基于互惠的最惠国待遇豁免。2、 灵活引入海外再保险机构。
  印尼 改进1995年承诺:1、 对现有的外资保险机构遵从“祖父条款”。2、 取消对保险机构“人员移动”的试点性限制要求。3、 对外资在保险机构的股权比例不加限制。4、 到1998年,分阶段对保险公司的资本要求实现全面的国民待遇。
  以色列 改进其在乌拉圭回合的承诺:对于保险中介和辅助性保险服务的“商业存在”作出全面的承诺。
  牙买加 第一次在保险服务中作出承诺:允许外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持股比例上升至100%。
  日本 最近的承诺反映了最近的保险体制改革概况:1996年6月,已经取消了保险服务中的一些限制,如:保险过境交易中的空运保险、海运保险的限制;保险经纪人和保险零售中的日元支付要求及保险赔付中的日元支付要求。
  韩国 反映了其最近的改革和自1995年以来的自由化措施,在全面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对1995年的承诺作了重大修改:1、 放松外资在上市保险公司股票投资的上限和获得债券的限制。2、 维持1997年8月31日对保险服务市场的准入限制。3、 取消设立人寿保险、非人寿保险、保险经纪人和代理机构的试点要求。4、 取消外资资产参与限制,允许人寿保险公司拥有多个外资股东。5、 取消来自境外的非人寿保险公司保险价格的配额限制。6、 取消在韩国设立再保险公司的事先批准要求。7、 允许设立独立的保险经纪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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