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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与平衡: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

  3、报道的重点应在法庭之外
  由于虽未得到法律明确认可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普遍存在的案件请示制度、案件审批制度,以及法定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制度,使得法院对很大一部分应当公开审判的,特别是其中一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决策过程完全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这就使得媒体对这一部分“公开审判”的案件几乎是无法介入的。
  而对余下的公开审判案件,在通常情况下,媒体又总是将精力集中于法庭审判的短暂过程中,而忽视对司法机关庭外活动的关注与报道。现行审判体制中存在的弊端,使得长时间以来,法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并非将认识案件、判断案件的过程全部放到法庭上去完成,而是事先做大量的庭前调查工作,在开庭前就大体形成案件的判断,庭审常常流于“走形式”和“走过场”。这样做至少有两个危害,一是使公开审判失去实际意义;二是为“庭外作业”、“黑箱操作”和司法腐败提供了温床。要真正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让公众了解和监督司法活动,媒体必须将报道司法的功夫更多地放在法庭之外。
  导致司法不公的最重要原因往往不在于司法人员的司法能力,而在于他们故意违反法定程序,通过扭曲程序而制造实体的司法不公。媒体对庭外的“关注”不仅应追踪案件的实体情况,更应当“聚焦”于司法人员的司法程序是否正当合法。
  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在每个诉讼阶段都会发生,但重点是在侦查阶段和法院的庭前调查阶段。侦查阶段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违反法定条件适用强制措施以及故意片面收集证据甚至帮助串供、隐匿、损毁证据等。公开审判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社会公开;二是对当事人公开。对社会公开相对容易一些,现在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难以对当事人公开。人们普遍没有认识到司法人员特别是法官在开庭前单方接触当事人是违背审判公开原则的。法官接触原告人,应当向被告人公开;接触被告人,应当向原告人公开。只有双方同时在场,才叫公开。实践中法官已远不是深居简出的冷静仲裁者,而四面出击、主动单方接触当事人的现象十分普遍,司法腐败就必然产生。人们也普遍没有认识到,按照审判公开原则,法官的调查取证也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在场,这是对当事人公开的具体要求。即使是现在法官取证,也根本没有这个意识 。这些都是导致司法不公的直接原因。
  需要指出的是,司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具有普遍性、复杂性和极大隐蔽性的特点。媒体对他们的“关注”与监督有很大难度。但这也更要求记者深入实际,艰苦工作,做反对司法腐败的“鹰犬”。不管诉讼程序处于哪一阶段,媒体一经发现司法人员的上述违法行为,即可予以曝光。
  4、法庭报道
  报道法庭审判情况通常有文字报道、电视报道和图片报道三种方式。这里主要分析前两种方式。
  文字报道
  绝大多数案件的庭审情况是通过文字予以报道的。与电视直播相比,文字报道是“主观”的,虽然所依据的庭审材料是客观的,但媒体对材料的报道需要通过记者观察、发现、分析、综合以及文字组合等主观劳动,而直播除去记者选取镜头时的主观因素外,其内容则完全是庭审实况的客观再现。文字报道的长处是,记者不仅可以叙述法庭审理情况,还可以通过自己的采访观察,将案件的背景材料、来龙去脉以及庭审的一些“幕后”情况告诉读者,帮助公众了解案情,监督司法。其短处是,记者容易滥用自己的主观因素,在报道中夹杂情绪性、煽动性、倾向性乃至给法庭施加压力的言词。
  有两个案例是很可以说明问题的。一则案例是,1999年7月9日北京青年报第10版用大标题登出《张开科受审的台前幕后》,报道7月6日重庆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原綦江县委书记张开科的情况。此时法庭的最后判决仍未作出,但该报道的倾向性已十分明显:(1)在报道行文前,报纸便按上三条带有悬念性的导读黑框引题:“张开科是如何走上审判台的”?“他为什么没和林世元同台受审”?“张开科受审在綦江反响如何”?(2)文章第一部分就全部引用1月7日新华社某记者在虹桥垮塌后采访张开科的谈话记录,以及记者对张的反驳性评点。给读者的印象是,张开科非但对事故麻木不仁和极力推卸责任,且罪不可恕。(3)文章接着配以“万人声讨张开科”、“法庭较量诡辩多”、“綦江百姓失望多”三个大标题,描述群众对张的“声讨”、张在法庭的“诡辩”以及群众对未能直播庭审实况的“失望”情绪。(4)文章这样描述张开科出庭时的形象:“站在被告席上的张开科,往日横行一方的‘霸气’已荡然无存。他尽管身着灰色衬衣内套白T恤,还是抵御不了罪恶的心虚与胆寒;尽管他脚蹬圆底布鞋,但依然是双腿颤斗、手脚无措、目光茫然”。(5)文章还以“死难者家属在法庭外”、“张开科走向被告席”为题配发了两幅压题图片。对一份未决案件通遍采用如此方式报道,极易煽动公众情绪,将张开科置于非杀不可的境地。这样报道与当年美国的“谢泼德案例”状况已没有二致了。若一任这样的报道充斥媒体,新闻对司法的监督必将走向歧路。
  另一则案例是,1999年4月2日《南方周末》刊登《假市委副书记受审》一文,报道轰动一时的郭爱宏骗取内蒙集宁市委副书记一案的审理情况。该案案情复杂,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很多,法庭审理也令人疑窦丛生。但记者的报道却是理智、真实和缜密的。记者在如实反映庭审情况的同时,将对法官审理公正性的怀疑,展示给读者,任由读者评判:(1)“3月25日早上九点开庭,地点在距呼和浩特200多公里的准格尔旗政府驻地沙圪堵镇,一个在交通图册上寻觅不着的内蒙古小镇”。这是一起轰动全国的骗官大案,却被置于一个偏僻小镇审理,显然与案件性质和公开审判原则不相符。(2)“记者看到前几排空了几个位子,就挤过去,却被一女士告知,那是给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人留的”。基层法院审理案件,为什么竟要高级法院的人亲临现场,并预留专座?(3)“四架摄像机架起来,后面各站着一位头戴耳机的操作员,但并没有电视台的标记。”“吃午饭时,我们才知道摄像的是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的人”。审理并未进行直播,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的人为何居然现场摄像?(4)“中午时份,审判员不时走到左边的小屋背后去跟谁嘀咕几句,再跟审判长耳语一番”。是什么人竟然在幕后的小屋里,向法官发号施令?(5)“没有一个证人出庭,这是此次审判的蹊跷之处。”“想出庭作证的大概只有刘汉卿一人,在两天的庭审中,他一直坐在前边,等待出庭作证。尽管公诉人提交的证言中几次提到他的名字,但并未让他当庭作证。”而“他曾经被认定为郭爱宏招摇撞骗伪造公文犯罪团伙的二号人物。”对这样一个坐在法庭前边的重要人物,居然不让其公开作证,法官是如何进行法庭调查的?(6)“开庭第一天:假公文上的数十枚公章都是真的”,而“一开庭,审判长就以‘辩护人没有提供线索,法庭无法查证’为由,驳回了律师查证公章的请求”。是否骗官的关键在于是否伪造公文,这就必然要辨别公章的真假,辨别工作本应由司法机关承担,也十分简单,而审判长却要辩护人提供线索,真是咄咄怪事。(7)“但在此次庭审中,记者注意到,被告和律师一涉及到盖公章的人和单位,就被审判长厉声制止”。一个只有初中文化的普通公民敢骗取两年的市委副书记,没有真正的公章,没有幕后部门和权贵的帮助,是不可能的。而审判长为何如此惧怕提及此事?等等。需要指出的是,文章发出前,法庭仍未作出最后判决。这样一份法庭报道,紧扣庭审的实际情况,观察入微、条分缕析、针针见血,不随意发表评论,不带丝毫煽动色彩,不给法官施加任何压力,却透过表象,把法庭上下的腐败一幕刻划得淋漓尽致,堪为新闻监督司法的典范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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