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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与平衡: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

  2、媒体有侵蚀司法独立的倾向
  但是,媒体报道和司法独立又存在不可回避的矛盾。一方面,媒体以新闻自由为后盾,有积极介入司法、促进司法公正的要求,而它对案件事实和诉讼程序的报道又极有可能和容易对司法人员施加复杂的影响,造成所谓“报纸审判”。主要是:第一、由于新闻是“自由”的和“无限”的,使它的触角无所不及,它对案件信息的收集不象诉讼程序受到严格的限制,而司法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都必须在法定的程序内进行。媒体有在“全部事实”范围内对案件作出判断的倾向,而司法机关只能依据“法定事实”对案件作出判决,这就使得媒体追求以惩恶扬善、分清是非为目的而漠视程序的正义,常常要对司法机关追求的以建立在程序正当基础上的正义构成强大冲击。经验证明,在坚持程序优先原则、追求程序公正的国家,媒体对司法的影响往往很有限;而在只追求目的正义、忽视程序是否正当的国家,媒体对司法的影响常常是决定性的,法律的权威也因而常常发生动摇。第二、由于媒体的影响和渗透无所不在,而法官应当是冷静的、深居简出的居中裁断者,媒体传播的与案件事实相关或是无关的即便是客观的事实,如犯罪嫌疑人的前科、一些显示有罪的陈述和交待等等,都可能给法官造成先入为主的影响。第三、凡是诉诸法律的案件往往是各种社会矛盾尖锐化的产物,充满着是与非、善与恶、公正与偏私、正义与邪恶的较量,有些案件则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极需要冷静分析、慎重权衡。而媒体具有主观的、激情的和煽动的倾向,极易调动社会和公众的情绪。正如伏尔泰所言:“人们把舆论称为世界之王,舆论就是世界之王。因为当理性反对舆论时,理性就注定完蛋。”而媒体是最大的舆论发动者,当它对某个案件大肆制造舆论、左右舆论、指导舆论、调动起全体民众的情绪、形成强大的社会公意合流时,实际上就把法庭推向了社会,法官的独立和理性就不存在了,法律的权威和理性也不存在了。这样的例子古今中外屡见不鲜。在美国,有这样一种观念:当舆论压力对公正审判构成极大危险时,宁可取消对嫌疑人的定罪判刑。因而“常常有人提出,假如李·哈维·奥斯瓦德还活着的话,他就不会因刺杀肯尼迪总统而被定罪,因为不管在哪里,都不可能提供公正的审判。”
  需要指出的是,媒体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影响归根到底是对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权的影响。从理论上看,新闻媒体与普通公民一样享有宪法保护的自由权利。但是,由于第四权力理论将新闻自由视为一项制度性基本权利,而不仅是一项个人表达权利,使媒体具有“公众代言人”的身份,并拥有许多特权。在这种情况下,媒体与被告人相比,后者就成为弱者。而出于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普遍憎恶,媒体于审判前或者审判期间发表的有关刑事案件的报道,往往更多地带有不利于被告的倾向,进而影响法官,导致对被告人的不公正审判。这样看来,媒体在代被告人行使表达权和抵抗权的同时,又很容易通过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从而侵犯其获得公正审判的基本人权。
  3、司法机关对媒体的防范和抵制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对媒体介入表示审慎欢迎的同时,又存有防范和抵制的心态,除了由于媒体有利用舆论迫使法官屈从的倾向以及记者的大量涌入会破坏法庭的肃静和秩序外,司法机关对媒体的排斥主要还基于以下理由:第一、司法独立是一切法治国家奉行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处理案件时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干涉,当然也包括不受新闻媒体的影响和干涉。第二、由于司法机关应当是相对稳定和封闭的,司法活动应当是高度专门化和技术化的,因而,在一个宪政秩序良好的国家,其司法体制也应当是健康和自足的,司法的公正主要应当以稳固的制度作保障而非靠外在的力量左右,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与其说是监督,不如说是传播和帮助公众实现知情权,而监督只是由此派生的副产品。基于此,司法机关有理由认为:司法公正的源泉在于司法制度本身,媒体对司法的报道应着重履行其传播职能而非监督职能,决不允许实行“报纸判决”。第三、司法机关深信,司法活动作为重要的国家行为,具有极高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样,对司法公正与否的评价和监督也应当具有极高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这项工作应当由法定的国家监督机关通过严格的调查程序来做,而不宜由注重“新闻性”和“时效性”而难免失之轻率的媒体来做。媒体的监督在实践中虽然得到认可,但毕竟不是法定的国家监督机构。第四、司法机关还有理由深信,司法权与立法权和行政权虽然都属于公共权力的组成部分,但它们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是,立法权是决策权,立法者作决策时必须平衡各种利益需求。行政权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决策权。作出决策科学的先决条件,是要收集各方面的信息,特别要听取不同意见做到集思广益,这就需要媒体提供更多的信息。而司法是运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活动,虽然也要注意平衡各种利益需求,但按照法律对各种纠纷作出是非裁断。这种裁断所依据的信息必须受法律规则的严格约束,而媒体在审判前或审判中提供的纷乱信息,非但不能成为法官裁断的根据,反而可能打乱法官的理性思维。
  4、媒体与司法冲突的实质
  媒体与司法为什么会发生冲突?倘若打开宪法,我们会发现,支撑媒体的背后力量原是落实公民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需要;支撑司法的背后力量原是落实公民获得公正审判的需要。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获得公正审判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两者冲突的实质是两种公民权利之间的冲突,带有一定的必然性。但是,在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经过长期的磨合、调整,形成了一种两者都能接受的界限,两者之间的冲突可以被控制在最小限度,实现冲突最小化,而使公民的两种权利得到最大化。但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转型时期,一方面,由于公民的两种权利都没有得到充分实现,公民急欲借助媒体与司法实现自己的权利,媒体与司法也借帮助公民实现权利为名而在积极寻找自己的发展空间,在这个过程中,就难免出现一定程度的无序状态,不仅无法将冲突最小化,反而使冲突变得更加激烈;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趋动,媒体为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有迎合公众、寻找卖点的趋向,而司法中的各种错综复杂、光怪离奇的案情,无疑是媒体难得的卖点;而司法机关为了自身利益,也总想垄断对法律和案件的发言权,拒绝媒体介入,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冲突的发生。因此,目前我国媒体与司法的冲突,既有必然的一面,又带有过渡时期暂时性的特点。所以,我们既不必为此而大惊小怪、惊慌失措,但也不能熟视无睹,任其恶性冲突。
  5、解决媒体与司法冲突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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