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冲突与平衡: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

冲突与平衡: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


陈斯喜


【摘要】媒体监督司法与司法独立是有一定冲突的,但不能因此而否定媒体监督,同时也不能牺牲司法独立,而必须在两者之间寻找平衡,使之共同为司法公正服务。
【关键词】法理 媒体监督 司法独立
【全文】
  冲突与平衡: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
     
      陈斯喜  刘松山
  
  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媒体与司法的应然关系
  1、媒体必须介入司法
  2、媒体有侵蚀司法独立的倾向
  3、司法机关对媒体的防范和抵制
  4、媒体与司法冲突的实质
  5、解决媒体与司法冲突的平衡点
  三、一些国家和地区解决媒体与司法冲突的立法和实践
  (一)美国
  1、媒体与司法机构签订协议
  2、限制媒体取得未决案件的信息
  3、对媒体进行事先约束
  4、诉诸司法程序
  5、对藐视法庭罪的态度
  (二)英国
  1、根据起诉书报道诉讼进程
  2、藐视法庭
  3、对特殊诉讼程序的限制报道
  4、公正评论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
  四、中国媒体监督司法的尴尬
  1、媒体监督司法的资格可堪怀疑
  2、媒体监督司法的作用究竟有多大
  五、寻找平衡:媒体监督司法的几个具体问题
   1、 案件曝光
   2、 诉讼程序报道
   3、 报道的重点应在法庭之外
   4、 法庭报道
   文字报道
   电视报道
  5、司法评论
  6、媒体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媒体自身活力的增强、审判公开原则的逐步落实以及司法腐败的蔓延加重,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媒体与司法的冲突也日益加剧。对这一冲突媒体自身也不加掩饰。一家报纸说:一方面,“不少新闻媒体为了解客观情况,往往携带并使用微型录音机、微型录像机,还有的记者动辄查帐、自由出入档案室翻查档案等,这种手法现场感很强,也确实掌握了事实真相。但采取这些手段是否合法,会不会在行使采访权的同时侵犯了其他权利,都是令人关注的。”
  有的认为,法庭直播热从中央延伸到地方,其“初衷是美妙的,它亟待利用媒体的公开性来监督司法公正,但现实状态却复杂得多”。为了直播,举证的过程常被压缩,摄像机林立法庭之中,使法庭少了安静和秩序,有的电视台甚至自备发动机,轰鸣的马达声让法官不得不努力提高听力。这些都难免对法官的缜密分析和理性思考形成干扰。
  还有的认为,“不少传媒热衷于对一些法院未审理的案件加以报道,在报道时丝毫不顾及所使用的语言、表达的情感是否足以造成法院不得不听命于传媒的舆论环境。例如,直呼犯罪嫌疑人为‘罪犯’,把检方的指控当作实际发生的情况,无所顾忌地使用煽情的和各种带有倾向性的话语,等等。” 在这种舆论的压力下,法官常常不得不以民愤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而死刑判决书的布告也常常写着“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民愤常常是非理性、感情用事的,依民愤判案,就难免出现冤假错案。比如,有“一名女青年受到流氓伤害,当地媒体以‘流氓残害女教师’大量报道,在严格意义上量刑不足以枪毙的被告被判处死刑。某组织卖淫案主犯也是因为民愤而被判死刑。造假者固然可恶,但报纸以‘打假者进入被告席,造假者上了原告席’为题,从舆论上剥夺了造假者的权利” 。
  似乎,冲突的过错一方是媒体,是它超越了监督的合理界限进而侵犯了司法的独立。但事实并非这么简单。司法抵制合理正当的媒体监督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比如,“尽管目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对记者开放,但法院往往做出种种苛刻的限制,比如不准录音、记录,不准摄像,旁听案件时还需接受安全检查。”已有人提出,法院以内部规定的形式对记者采访加以限制,是否合法值得深思。
  看来,媒体与司法的冲突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和普遍性,可以肯定的是,随着媒体监督力度的进一步加强和司法独立的逐步落实,这一冲突将会日益严重和复杂。任何试图回避和消除这种冲突的想法,是不现实的,也是有害的。我们唯一应做的是,如何在这种冲突中寻找出可以使两者共处的平衡点,使两者处于一种健康、合理的紧张关系中。
  二、媒体与司法的应然关系
  1、媒体必须介入司法
  新闻自由是当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标志。对司法活动的自由报道是新闻自由的重要方面。除了基于是一项宪法性权利和新闻规律自身的需要外,允许对司法进行报道至少还基于以下的原因:第一、由于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对权力加以制约。社会和公众有理由相信,仅仅靠立法、行政及司法三个职能机构相互制约和监督还不足以保证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因而有人将新闻舆论的影响推向监督层面,并比之为第四权力。新闻自由的一项有效功能就是传播信息、形成公意、造就舆论,帮助公众实现知情权,并对公共权力行使者进行监督。司法活动是公共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当然应被纳入新闻媒体的视野内。第二、作为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审判公开的一项应有之义就是允许媒体进行报道。在反对秘密审判和任意出入人罪等黑暗司法制度的斗争中,贝卡利亚最早提出,“审判应当是公开的”,“以便社会舆论能够制止暴力和私欲”。在审判活动中,法官代表国家对各种纠纷进行判断和裁决,其判断和裁决的运作过程与结果,不仅事关当事人在权利义务方面能否各得其所,更与能否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休戚相关。而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对审判进程进行公允和详实的报道,将法庭与社会连结起来,进而使司法活动置于阳光之下,是防止司法腐败、保证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第三、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也是保障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在司法程序中被追究责任的人是以弱者身份出现的,他常常被与社会隔离开来,要向社会发出自己的声音变得十分困难。在这样的情况下,允许新闻媒体以社会观察者的身份介入司法活动,不仅是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也是对弱者的支持。当被告人、嫌疑人在司法程序中受到不公正甚至是非法的待遇时,媒体极有可能成为他唯一的也是最有力量的同情者和声援者。他通过媒体,或者是媒体主动将司法机关的侵权行为披露于世、吁求帮助,媒体所起的作用其实就是他在困境中表达权和抵抗权的自然延伸。由此可见,就对司法活动本身的作用看,媒体介入的价值应当是以外在的力量帮助和促进司法机关实现司法公正,这与司法机关遵循自身的程序规律追求司法公正是殊途同归。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