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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我国陪审制度的理性思考

  (4)陪审员职权不明确,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决。实践中普遍存在三大问题:一是陪审员介入时间教晚,一般不参加庭前活动,只是临时召来“陪审”,不能真正进入状态;二是陪审员既无专业知识,又无审判经验,不能应付庭审中事实和证据问题,合议庭评议时只能盲目附和审判员意见;三是有些审判员对陪审不感兴趣,只是为了应付差事,在庭审中只能枯坐一旁,一言不发,陪审变成“陪衬”。[12]但如果真的“让陪审员也像法官一样在审前参与阅读、调查取证,那么陪审员就成了一个‘准法官’,必然要涉及到陪审员大量的精力,则又使许多人难以胜任”。[13]
  (5)陪审员管理不善,无章可循。人民陪审员产生后,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组织和管理,“无人管”,队伍呈松散状态。他们既缺乏纵向的组织领导,又缺乏横向的地区交流,更谈不上进行系统的业务培训,都是临时召集参加陪审,处于无政府状态。
  (6)司法经费紧张,陪审员的补助难以兑现。《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9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职;没有工职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但许多单位拒绝负担此项义务,人民法院由于经费紧张,很难兑现给陪审员那本已少的可怜的补助费用,影响了陪审员的积极性。
  以上的我国“陪审程序”,背离了设立陪审制度的初衷,是对陪审民主性、参与性等价值的背离,这种程序已经“异化”;而这种“异化”了的陪审程序又成为统治人们的异己力量。[14]但有的学者认为,“不能以我国过去实行陪审制度的实际效果来看到陪审的作用”[15]。笔者认为,“陪审的作用”应以考察其自身的功能和特点为基础,以其历史上曾经发挥过的作用为参考,试问,“不以陪审制度的实际效果”,如何能“看到陪审的作用”?该观点的荒谬可见一斑!
  另外,克服陪审“异化”的渠道很多,但通过上文的论述,我国的陪审制度,既无历史渊源,又无现实基础,缺乏宪法依据,背离国际潮流,丧失了存在的必要性,理应废除。因为只有如此,才能真正解决我国陪审制的“异化”问题。
  三、废除我国陪审制度的理性思考——驳陪审制度的“保留说”与“改革完善说”
  认为我国陪审制度应“改革完善”的学者,体现了一种折中主义的态度,他们不主张对陪审制度脱胎换骨,而应进行修修补补,“戴着脚镣跳舞”。
  而持陪审制度“保留说”的学者,体现了一种理想主义的倾向,在他们看来,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民主、有利于司法公正、有助于司法中立、体现了司法效率,陪审制度似乎完美无缺。但果真如此吗?笔者不以为然,下文拟进行深层探讨。
  首先、关于陪审制度与司法民主。司法民主一直被视为实行陪审制度的正当化理由,“由于有陪审制度,普通老百姓参加审判,就使英美两国出现使老百姓也知晓审判的倾向,甚至不用陪审的审判也起而仿效,正是在这一点上,存在着陪审的真正民主意义”[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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