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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终于打破沉默

宪法终于打破沉默


王超


【关键词】齐案;批复;宪法司法化
【全文】
  
  宪法终于打破沉默
  
  王 超
  
  近来,一起案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该案件要从1990年说起。当年,齐某参加中考,被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为90级财会班的委培生,但是齐某就读的滕州市第八中学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却直接将它送给了和齐某同级的陈某。于是陈某以齐某的名义在该财会班就读,毕业后被分配到银行工作。直到1999年初,齐某才得知自己被陈某冒名10年的事情。齐某于1999年1月29日一纸诉状以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某、陈父、济宁市商业学校、滕州市第八中学以及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上述被告赔偿经济、精神损失共计56万元。
  这起看似简单的民事案件,却给法院出了一道难题。众所周知,受教育权在宪法中有明确规定但在民法中没有规定。但根据我国的司法惯例,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通常不能直接引用宪法条文。因此,在本案中,法院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一方面,法院不能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而不予受理,否则原告的受教育权得不到维护;另一方面,法院若受理该案件却又找不到具体的法律条文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得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请示。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法释[2001]25号批复,认为“陈某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某依宪法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且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该批复的出笼犹如一枚重磅炸弹在社会各界引起了轩然大波并展开激烈争论。赞同者认为,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对公民因宪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司法解释在我国尚属首例,该批复如果能引起中国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将会成为我国宪政史上的里程碑。反对者则称,对该案件适用宪法条文进行裁判是“杀鸡用了宰牛刀”,因为《教育法》对公民的受教育权已有详尽的规定,无需另外使用宪法。此外,也有学者指出,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有关宪法的问题只能由全国人大作出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属于滥用司法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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