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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强制措施的诉讼地位

论刑事强制措施的诉讼地位


王超


【关键词】无罪推定;刑事强制措施;诉讼地位
【全文】
  论刑事强制措施的诉讼地位
  
  王 超
  (华东政法学院,上海 200042)
  
  内容提要 刑事强制措施和无罪推定原则并行不悖。为了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揭露犯罪、惩罚犯罪,以及完成刑事诉讼的各项任务,刑事强制措施的诉讼地位不可或缺。但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作用远非如此,它还通过一系列严格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适用期限等来保障人权、体现程序正义。                   
  关 键 词 无罪推定;刑事强制措施;诉讼地位             
  
  目前,在我国诉讼法学界,对于各种具体的刑事强制措施(以下简称强制措施)的研究可谓俯拾即是,而对于强制措施基本理论方面的研究却少之又少。其实,这种重视实践忽略理论的作法是得不偿失的。因此,加强强制措施基础理论研究刻不容缓。而强制措施的诉讼地位问题是其中的重要一环。本文拟就此作初步探讨。
  考察一下强制措施的历史沿革,[①]我们可以发现,强制措施存在的历史不仅要比回避、陪审、辩护等诉讼制度还早,而且古今中外的刑事诉讼法,尽管其阶级本质不同,强制措施制度的内容也存在较大差异,但都毫不例外地将它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加以规定(这在近现代体现得尤为明显)。这表明,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笔者以为,在现代民主国家和法治社会里,强制措施的诉讼地位最主要的是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强制措施是保障刑事诉讼法法治程序的必要手段
  
  揭露犯罪并惩罚犯罪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目的,为达到这个目的,统治阶级可以有多种选择。但是在现代法治国家,绝不允许以不择手段、不问是非、不计代价的方法来揭露犯罪、惩罚犯罪,而是必须通过制定一套符合法治理念的刑事诉讼程序来实现。这套法治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几个阶段,这几个阶段相互衔接、相互制约,一层进一层,共同来完成刑事诉讼的各项任务。强制措施作为唯一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始终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②]对这套法治程序(其实强制措施本身规定的内容也体现法治的要求,如严格的条件限制、适用程序等)的顺利进行与延伸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这种独特的作用就在于它能有效防止被追诉者逃跑、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排除被追诉者制造假象、窝赃销赃、互相串供、伪造、变造、隐匿、毁灭罪证的可能性。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强制措施实际上就是一种诉讼程序保障方法,没有强制措施,刑事诉讼程序就难以有效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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