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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北转史直南:制礼作乐——寻求中国灵魂的法(7)

亚北转史直南:制礼作乐——寻求中国灵魂的法(7)


亚北


【摘要】二00二年春夏之交,我有两个月的闲暇做一批法学题。这批习题主要是关于法学基本理论的。在这批习题中,我曾多次引用史直南:《制礼作乐——寻求中国灵魂的法》([公法评论]2001/12/21),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这本写作方式文学化且杂芜(对话体)的书中有某些数学般精确的理论,而我一直视法律为工程。现民法典的编撰已提上议事日程,我们同样得以开发软件工程的方式对待之。转载史直南书,是打算今年再找两个月的闲暇做一批民法方面的习题,以便看看我们的民法工程中会有一些什么样的问题,同时让那些对我的文章感兴趣的学友阅读起来方便一些。
【关键词】制礼作乐
【全文】
  制礼作乐——寻求中国灵魂的法(7)
  史直南 著
  目 录
  7.制礼作乐:道、法、儒三足的鼎立
  7.1庄子化鱼为鸟的秘密
  7.2法本身及法的体系
  7.3法与人的和谐
  7.4制礼作乐——人与法之“治”
  7.5邪恶的定律
  
  7.制礼作乐:道、法、儒三足的鼎立
  7.1庄子化鱼为鸟的秘密
  坡:“北冥有鱼,其名为鲲。鲲之大,不知其几千里也;化而为鸟,其名为鹏。鹏之背,不知其几千里也;怒而飞,其翼若垂天之云……”北冥之鱼什么时候才能够化鱼为鸟呢?
  阿:坡埃,你还是去问庄子吧!
  坡:如果我的声音能够循着历史回溯千年,或者庄子化鱼为鸟的秘密能够随着历史漫渡千年,答案将显而易见,并且将大写于天地之间。
  阿:的确,庄子化鱼为鸟的秘密从来都在天地间游荡,只是无人能够逮住它。
  瑟:坡埃的问题可以换一种表述:沉睡的中国什么时候才能醒来?
  坡:对了,阿克太琪。北大西洋的一隅曾有一条小鱼,无意间逮住庄子一半的秘密,在十八、十九世纪化而为鸟,逐黄昏而飞,号称日不落。二十世纪时它巢居在太平洋与大西洋之间的一块大陆上……
  阿:你指的是美利坚?可美利坚只有母舰最逍遥!
  坡:这正是逐黄昏而飞的结果。所以说他们只逮住了庄子一半的秘密,达不到至人无己、神人无功、圣人无名。
  7.2法本身及法的体系
  阿:好了,坡埃,中国的知识分子从来都在这么说话,简直象是自言自语,不问别人赞不赞同。转入正题吧……瑟瑞斯,我们讨论法的理论至此,也算是有了一个概略的轮廓,那么,你能给出一个什么样的法的体系呢?
  瑟:这可真是宏大叙事!阿克太琪,我们一直在以程序观法律,法的体系相当于我们的程序系统,而程序系统并不是理性设计的产物,它并不驻留在任何一个人的头脑内。
  阿:我明白了。我们把程序系统分为官方的,或者说适用于官员的,以及民间的,单纯适用于民众的,后者说起来就是习俗与惯例。习俗与惯例确实不是理性设计的产物,没有任何人的思维能够穷尽它的一切,但是,瑟瑞斯,对于官方的,不就是出自理性的设计么?
  瑟:阿克太琪,我们曾经探讨过,如果制度以程序的方式参与习俗与惯例(道德法)的演变机制,制度也会求得它自身的演变机制,这两种机制相互渗透合为一体,可以说构成了社会的演变机制。因此,若制度这么做的话,那制度也不是理性设计的产物,而是它自身演变的结果,虽然在这种演变过程中,亦不乏理性的作用。只有当制度的这种参与过程在历史中脱节时,人们才会强调制度的理性设计。成文法系或多或少具有这一特点。法国稍为具备,德国一般具备,苏联较为具备,到了中国,就很是具备了——传统形如牛鬼蛇神,不知要被赶往何方,制度唯一在做的,就是在塑造人俑,让我们全部成为传统文化的殉葬品。
  坡:而且越是脱节,人们越会强调;越是强调,又越会脱节——这又是一个怪圈!
  瑟:这或许可以说明为什么在欧陆人们特别强调社会学,社会学也因而最为发达,因为法律是制定出来的,靠的是学者们、进而是立法委员们的头脑对习俗与惯例演变机制的参与。
  阿:瑟瑞斯,在我们讨论的开端,你曾说过,成文法系的法学家重在于研究法律本身,而这项工作在普通法系主要是由律师和法官完成的,难道法律本身就是指习俗与惯例 (道德法)或者它的演变机制?
  瑟:大致可以这么说。不过这是他们眼中的法律本身。
  阿:还有什么“法本身”比这更加本身?
  瑟:阿克太琪,自由才是正义大音的最佳聆听者,法本身在某种意义上,即是这种正义大音。普通法系的法律家(法官与律师)与成文法系的法学家比起来,虽然直接处在制度对习俗与惯例演变机制的参与过程内,但这只是说明在普通法系,自由更容易实现罢,并不意味着法律家一定比法学家对正义大音聆听得更加真切,或者反之亦然。否则,在普通法系,就不太需要法学家去研究法律家的活动,而且,更为主要的是,在西方国家就不会有那么多不同的正义观。因此,如果不只是立足于本体论,而是把本体论与方法论结合起来,那么,法本身就不应限于习俗与惯例,我们得重新界说。
  阿:到底为何物呢?
  瑟:我们已经知道制度应该以程序的方式参与习俗与惯例的演变机制,这就意味着这种参与存在着一种应然状态。我看这种应然状态就是法本身。
  阿:但是,瑟瑞斯,对于习俗与惯例(道德法)的演变机制,虽然你曾给出一个大概的描述,但并没有完全廓清,而且我想完全廓清是不可能的,现在又谈参与,还要研究它的应然状态,这怎么可能呢?
  瑟:的确。不过,这会让“法本身”的概念显得更加真实,因而也更加具有魅力。“参与的应然状态”,本就是唯名论与唯实论的结合,而法律也正是界于科学和人文之间的存在。科学与唯名论论结合得最紧密,比如物理学中的力、场等概念,并不真是什么实体,它们仅是某种方法的反映罢。人文与唯实论结合得最紧密,比如精神、心灵等概念,并不仅仅是出于描述或表述的需要(这些东西没法描述,表述也不可能精确),更是人文须臾不离的实体。因此,以参与的应然状态作为法本身,就能够兼顾科学和人文的要求,使得法律的研究与应用能够统一。
  坡:但愿这种说法是真的。否则,说法本身不存在,科学高兴,人文伤心;但说法本身存在,就是那正义大音,人文高兴,但科学却为难了——它找不到度量正义大音的方法。
  阿:不过, 瑟瑞斯,一切社会科学都得兼顾人文和科学的要求,法学不例外。如果肯定法律是法学的产物——很多人都是这么认为的,那法律也兼顾了这种要求。
  瑟:一切社会科学应该兼顾人文和科学的要求,但没什么东西保证它必然如此,而且……
  坡:立足于社会的研究,不可能以人为目的!
  瑟:有道理。一切社会科学都有一种倾向,出于研究本身的缘故,它们力图向科学而不是人文靠拢。如此,人往往成为符号化的个体,而个体的真正涵义恰恰在于他不能被符号化。符号化的人在小说中必定是最无聊的,在生活中必定是最不真实的。社会科学的研究一般包括两种前后衔接、并可相互逆转的过程:⑴从人到社会,⑵从社会到人。要是第一个过程以符号化的人为起点,那第二个过程又怎么能够避免不以符号化的人为终点?举例而言,以“经济人”为基点的经济学,就不能责备接收这门学问的人,在贪污一万元与坐牢两年之间,选择了前者。法学亦然,如果法律真是它的研制产品的话,那法律就成了个体符号化的模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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