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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制度与我国商法之现代化

信用制度与我国商法之现代化


折喜芳


【摘要】市场经济是经济主体间之信用关系所维系的,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即是信用经济。然而就中国的社会经济制度与法治现状来看,空白的信用制度显然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瓶颈。健全信用机制将推动我国商事法律体系的完善,促进我国商法现代化进程的发展,从而规制和推动市场经济机制的良好运转。所以,如何构建一整套较为完整适宜且融合于商事规范中的信用制度,是我国商法现代化的重要环节,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信用 信用制度 市场经济 商法之现代化
【全文】
  欺诈签约、出尔反尔的商业信用危机,虚假宣传、质量伪劣的产品信用危机,恶意拖欠、逃废债务的金融信用危机等,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空白的社会信用制度早已成为经济发展的“瓶颈”,同样就整个商事法律体系而言,信用制度的缺失对我国商法现代化的发展无疑也是严重障碍。早在1957年,schmitthoff在一次演讲中说:“我们正在开始重新发现商法的国际性,国际法—国内法—国际法这个发展圈子已经自行完成;各地商法的总趋势是摆脱国内法的限制,朝着普遍性和国际性概念的国际贸易法的方向发展。”[1]依据WTO协定的立法精神,我国商事规则于国际融合的趋势在所难免;与西方发达国家所拥有的完整的公共信息及征信开放环境、良好的全民信用教育及信用意识、完善的管理信用立法和失信约束惩罚机制相比,我国的信用制度不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显得极为苍白。信用制度是商事法中极为重要的一环,我国商法现代化的进程中,如何构建完善有效的信用机制是一个重要的课题。让人欣慰的是,目前我国业界以开始了构建信用制度的有益尝试。1999年上海成立了中国第一家资信评估公司,经过两年多的运作,该公司以建立了一些相对较完善的信用制度,如公司将手机、煤、电气交费等情况计入个人信用档案,并且规定,个人或企业办理银行贷款必须有信用报告,将此作为授贷的重要依据。之后在2002年初,由沈阳市政府控股的沈阳资信股份有限公司也告成立。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联合征信,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评估及提供资信担保、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调查及咨询服务、国际保理及电子商务等。由于网上交易比传统交易对商业信用有更高的要求,所以在1999年由人行牵头,在全国300个城市建立了针对单位的信贷咨询系统。[2]就个人消费信贷问题,在个人储蓄实名制的实施基础上,上海于2000年针对个人消费信贷评估机制进行试点,最终将会实现跨银行的联
  收稿日期:
  作者简介:折喜芳(1976—),男,河北石家庄人,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助教。
  网查询。但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不单纯是经济问题,更重要的是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就我国相关情况分析来看,信用制度的健全仍需要一定的时间。
  一、信用及其经济学分析
  (一)社会信用的法律界定
  在一般意义上,人们所谓的信用是一种信守承诺的责任感,指遵守诺言,实践成约。古人曰:“君子一诺,重于泰山”。可以说,信用观念最初源于道德范畴,我国儒家思想中最早将“信”提到道德修养的地位,《论语》认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强调“仁、义、礼、智、信”是对君子之基本道德要求。而这种信用观念也正是我国的传统道德观念。但是道德意义上的信用观念与我们现代经济学以及法学意义上所谓之信用有较大的区别。道德上之“信用”是以自然经济为基础,不排斥等级特权的人际关系之反映,而现代经济意义上之信用观则超越道德追求,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并以个体的独立、平等和自由为前提的经济生活的内在利益观和法律观。[3]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信用的道德因素逐渐上升并扩展为法律因素,并逐渐融合到各种法律制度之中,或是以原则精神而渗透到各类法律规范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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