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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北转史直南:制礼作乐——寻求中国灵魂的法(5)

亚北转史直南:制礼作乐——寻求中国灵魂的法(5)


亚北


【摘要】二00二年春夏之交,我有两个月的闲暇做一批法学题。这批习题主要是关于法学基本理论的。在这批习题中,我曾多次引用史直南:《制礼作乐——寻求中国灵魂的法》([公法评论]2001/12/21),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这本写作方式文学化且杂芜(对话体)的书中有某些数学般精确的理论,而我一直视法律为工程。现民法典的编撰已提上议事日程,我们同样得以开发软件工程的方式对待之。转载史直南书,是打算今年再找两个月的闲暇做一批民法方面的习题,以便看看我们的民法工程中会有一些什么样的问题,同时让那些对我的文章感兴趣的学友阅读起来方便一些。
【关键词】制礼作乐
【全文】
  制礼作乐——寻求中国灵魂的法(5)
  史直南 著
  目 录
  5.实体的消解:从权利到意志的剖析
  5.1湮没的记忆与失而复得的梦幻
  5.2权利的织品及政治家的魔方
  5.3在规则与程序之间的自由决定
  5.4程序高阁中的权利与权力
  5.5自由意志的困惑及定位
  5.实体的消解:从权利到意志的剖析
  5.1湮没的记忆与失而复得的梦幻
  坡:有一件很有意思的事。我经常忆起一些奇妙的闪光,它们来自山花和野草编织的山坡,在阳光下缤纷而绚烂,随着山坡一重一叠伸向遥远的天际……我在山坡上孑然独行……这可能是我童年的往事,也可能是孩提时代的梦幻。总之,当我遐想于其中时,仿佛能感到某种力量的牵引。那么,这究竟是湮没的记忆呢,还是失而复得的梦幻?
  瑟:以现代心理学的眼光,湮没的记忆与失而复得的梦幻没有什么区别,重要的是你赋予了它们以价值。
  阿:我看坡埃是想把梦幻说成真实。
  坡:这总比把真实说成梦幻好。
  阿:我看不出在真实与梦幻之间,让一个成为另一个有什么好处。
  瑟:现实恰恰就落在这两者之间,是真实和梦幻的编织物。把一个说成是另一个几乎是人类的天性。
  5.2权利的织品及政治家的魔方
  阿:瑟瑞斯,就不说这些了吧。……倒是有一件同样很有意思的事。我们在讨论法律,居然一直没有提到权利和义务——法律不就是权利和义务的编织品吗!
  瑟:除非批判它们,我是不愿意提及它们的。
  阿:这我就不理解了。
  瑟:阿克太琪,请想一想,如果你打算做一个他人的梦,这是否可能呢?
  阿:根本不可能。不过,瑟瑞斯,我们要讨论的问题与梦没有关系吧。我看坡埃开了一个不好的头。
  瑟:坡埃的头开得很好。文化也是真实和梦幻的编织物,在西方的法律现实及法律文化中,权利和义务就属于这种编织物,可在中国法律文化及现实中,就不是这样。
  阿:瑟瑞斯,我们的法律仍然是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瑟:阿克太琪,如果你留意一下法律条款,你就会发现,“权利”与“义务”完整出现的,仅在宪法不多的法律条款中;在部门法中,以“权”代替“权利”(比如“人身权”、“姓名权”等),以“务”代替“义务”(只见于“债务人”一词)虽然也偶有所见,但这种代替是否合适,难免非议。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在法律条款中很少使用“权利”与“义务”的概念,这之中的原因其实非常简单:凡能不使用“权利”与“义务”而能把规定事宜说清楚的,“权利”与“义务”就不会被采用。——这也是各国法律共同的倾向。另外,在我们的法律实践中,条文中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是否落实到了实处,这是众所周知的,而且我们也曾讨论过。
  坡:权利和义务纯属虚构。
  阿:坡埃,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现代中国人口口声声“这是我的权利”,“那是我的权利”,岂不是白日梦话?
  坡:难道不是吗?宪法中规定人们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哪一种权利又兑现过?——全部是伪钞。
  阿:人们在使用“权利”和“义务”的词语,这就表示人们还是相信它们。
  瑟:阿克太琪,大多数质朴的中国人,他们是农民、工人、手工业者,尤其是农民,根本不知权利与义务为何物,也不会使用这两个词,反而是受过教育的知识分子,接受了权利和义务的伪钞。究其原因,乃是因为在中国传统的法文化中,根本就没有权利与义务的概念,人们使用另一套话语系统。“权利”和“义务”是舶来品,是否已在中国生根,或者说人们是否真的相信它们,值得怀疑。情况仿佛是,受教育程度越高的人越会相信它们,因为我们的教育随时都在贬低传统文化,唯把四大发明奉为当家的至宝。但即便就是这些人,他们在日常生活中主张他们的“权利”时,往往都还有道德上的踌躇。——他们真的相信它们吗?依我看,你尽可以说服自己使用伪钞,并相信它是真的,但在真正使用的时候,你能做到自然而然毫不犹豫吗?
  阿:瑟瑞斯,你说的倒是真的,我就有这种感觉,常常是我自己的功劳,可领导说是集体的,要平分,分到头来领导所得最多,我所得反而最少,我知道这侵犯了我的权利,可又无从启口。……不过,瑟瑞斯,就算我们国家权利和义务仅是一幅梦幻织品,那为什么在西方法治国家真实的织品中,还有梦幻呢?
  瑟:说在西方法治国家权利和义务是真实织品,那是因为他们能够大致将其落实到实处,说这种织品中仍然还有梦幻物,同样也是因为这一点,权利与义务落实得还不够。想落实而不能落实,又没有“人穷怪屋基”中的“屋基”作崇,那只能说明“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本身有问题,或许它们的效用已经用尽。但奇怪的是,西方人相信权利(包括它的对应物义务)自古有之,天赋也好,人赋也好,总之是可以继续开发的。不过,有学者,比如伦理学家麦金太尔,起而指出,人权是可以与独角兽及女巫相并列的东西,权利也好不了多少,它在西方仅是中世纪末期的产物。另有学者,比如米尔恩,反驳说“权利”与“义务”的概念虽然使用得较晚,但这并不说明在这之前就没有这一类东西。两位学者都有道理,他们的分歧我以为可以说是伦理学与法学的分歧。由这些我们可以看出,法治国家的臣民(普通民众)以及它的幕僚(法学家)都有一种共同的倾向:权利历来有之,继往开来,不断发展。而实际情况是:古代的梦想一经变为现实,现代人就以为恒古有之。——这和坡埃的做法是相似的:失而复得的梦幻往往被说成是湮没的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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