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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舆论监督的法律制度

  《中共中央十四大报告》(1992年)提出:“重视传播媒介的舆论监督,逐步完善监督机制,使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中共中央十五大报告》(1997年)则进一步指出:“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这两个报告对舆论监督都采取了非常积极的态度,直接指导、支持了近年来蓬勃开展的舆论监督活动。
  其它还有《中共中央关于当前报刊新闻广播宣传方针的决定》(198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新闻改革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88年)、《中宣部关于转发<中宣部新闻研修班研讨纪要>的通知》(1989年)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宣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宣传思想工作的报告>的通知》(1993年)。这些政策对实行舆论监督比较谨慎,要求舆论监督必须在各级党政机关的领导下进行,要着眼于改进党和政府的工作,批评应当是建设性的,要注意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社会稳定。点名批评的数量要少,要慎重。
  2. 新闻职业道德规范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制定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1991年制定,1994、1997年两次修订)(注4)在第一条明确要求新闻工作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支持符合人民利益的正确思想和行为,勇于批评、揭露违背人民利益的错误言行和消极腐败现象,积极、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这说明我国新闻界已经把实行舆论监督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的、神圣的职责。
  由此可见,我国的舆论监督法律制度体现了这样一些特点:(一)“舆论监督”一词自八十年代末开始出现在党的文件和政府的法律文件中,九十年代以来频繁见诸法律条文,其地位呈现日趋上升的态势。这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我国政治体制的民主改革的要求日益迫切。(二)舆论监督作为政府行政工作的一种辅助手段,往往是在阶段性、突击性工作中发挥作用,而不是日常地发挥作用。换言之,舆论监督不是全面地、独立地、经常地批评政府工作,而是政府进行临时性自我批评的工具之一。(三)舆论监督更多地是针对社会公共生活而不是国家政治生活。在诸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社会性立法中,明确规定了舆论监督权利,如此一来,舆论监督的主要对象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经济组织及个人。而这些对象正是国家机关行政管理的对象。因此,舆论监督实质上又成为政府行政工作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监督政府的手段。(四)舆论监督立法比较零乱,缺乏系统性,在宪法、民事、刑事、行政等基本法中没有相应明确的规定,内容比较粗,对监督的主体、对象、原则、方法等缺乏详细规定。(五)就现有的舆论监督法律规定来看,实行舆论监督尤其是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时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只对少数典型事例公开揭露、批评,以正面宣传好人好事为主导。
  我国舆论监督法制的状况虽然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但是它毕竟为人民群众和新闻界进行舆论监督提供了指导和保障。舆论监督立法的潜在趋势表明我国目前的政治、经济改革已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入九十年代以来,我国的各项改革到了最复杂、最困难之际,各种社会矛盾如国有企业改革、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改革、财政税收改革等矛盾空前突出,一些地方、部门或领域出现法制败坏、政令阻滞、腐败等社会问题。广大人民群众强烈要求民主监督、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针对这一局面,党中央、国务院决心从制度上予以根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广大人民群众、社会组织、新闻单位积极主动开展舆论监督,这都逐步推动着我国舆论监督法制的形成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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