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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舆论监督的法律制度


  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2.法律。《国家安全法》(1993年)第二十二条“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三十二条第(七)项“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第五条“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价格法》(1997年)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
  3.行政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1997年)第二十三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
  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第三条“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1997年)第七条“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中央和地方新闻单位要紧密配合这项工作,突出宣传党和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的方针政策,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对于违反本决定精神、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1994年)第十条“……新闻单位要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报导,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工作……。”《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应当及时报道和表彰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公开揭露和批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对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1989年)第十三条“……要发挥新闻媒介的作用,……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促进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1992年)第十条“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要继续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介在评价质量、提高全民质量意识等方面所起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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