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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解除合同争议案代理词

合资企业解除合同争议案代理词


郭国汀


【关键词】中外合资;合同终止;合同解除
【全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至理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一审诉讼代理人,今天到庭应诉。
  我们对合资双方由真诚合作始,诉诸法庭终的结局深表遗憾。然而我们仍怀着促使双方再度真诚合作,共创未来的诚心,借此庄严的法庭陈情。希望能在诸位法官阁下,双方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地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
  1、 是否存在“虚假投资”?
  2、 方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 争议双方应负的法律责任?
  兹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相关证据和有关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原告无理指责被告“投资虚假不实”既无事实根据,也无任何证据。
  1、合资合同第十条规定:甲方(被告)以人民币70万元出资占44%用于基建厂房、水、电、通讯及作为流动资金。(见原告证据一)
  2、自该合同生效至1993年10月13日被告已累计投资79,4678元。(见原告证据八)
  3、虽然《合资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合营企业凭执照,在银行开立外币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存款账户,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由于被告投入合资公司的90万员人民币以现金形式投入,未经开户行监督收付,因而华兴会计师查帐报告指出其“依据不足”(见原告证据八)。然而同法第25条亦明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以建筑物、厂房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资各方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换言之,若以货币出资而无法按货币出资方式验资,(如本案)亦可按实物出资方式验资,其作价既可由双方按公平合理原则协商确定,也可由双方同意的第三方评定。
  4、正由于被告出资时未严格依法办理,将本应先存入合资公司账户的现金,直接用于支付第三方,其验资方式不得不改按实物出资方式验资。事实上,原、被告双方先后三次聘请县、地、省三级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查帐,结论是原、被告双方的出资均已到位。“…但经过对公司资金占用情况的分析…,基本上可以确定中方的资金已大部分到位”。(见原告证据八)
  5、值得一提的是:漳州会计师的评估是由石田先生亲自聘请的,(见被告证据十一、十二)而华兴会计师则是双方一致同意聘请,并约定查帐结果有效(见原告证据八)。而且,原告委派的专业人士程标及其诉讼代理人自始至终参与了华兴会计师查帐的全过程。(见原告证据十五、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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