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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与社会保险法的冲突和融合(一)

  美国社会学法学家庞德从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一种工具这一基本假定出发,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或社会控制工具”,“和19世纪不同,现在对立法法官和法学家的看法,也像对待工程师一样。人们要研究法律秩序,即法律为达到其目的的各种活动的总和,而不是去争论法律理论的本质;要考虑利益、主张和要求,而不是去考虑权利”,“要考虑调整各种关系或调和、协调种种不同主张和要求的活动,而不是考虑调整、调和、协调的本身。”(36)
  我们现在所处的阶段是法律的现代化阶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人们的价值观念已经发生了为化。德国法学家在1891年曾经指出,“以前是财产的高价值和人的低价值,现在是人的高价值和财产的低价值。”(37)伴随着此种变迁,“法律已从19世纪的抽象平等过渡到根据个人负担能力而调整负担。总之,法律的重点从个人利益转向社会利益,法律的目的就是以最少限度阻碍和浪费以尽可能地满足人们的要求”(38)。
  在此种法律理念的影响下,西方资产阶级法学家在侵权行为法中,提出了新的学说,这就是风险分担学说。在这种理论界定的责任中,加害人(特别在加害人为企业的场合)给受害者造成了损失,在无法证明加害人还是受害人的过错的场合,加害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加害人比受害人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他经营企业,能够将此种赔偿的代价纳入生产成本,通过价格等机制,把它转嫁给社会,分摊给社会全体消费者。
  
【注释】(1)法学博士,于1998年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毕业。
(2)参见1837年英国Priestly v. Fdwler案。
(3)]瑞安:《民法导论》,第124页。
(4)狄骥:《拿破仑法典以来私法的普通变迁》。
(5)Encyclopaedia Britanica, see Liability without Fault.
(6)《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553页。
(7)同上书,第640页。
(8)自担风险规则是指每个人都能够同等地保护自己免受伤害,若明知有风险存在,仍然不顾风险去从事某种工作,则行为人自己承担可能造成伤害的风险。
(9)最后明显机会规则是指当原告与被告均有过错时,如果其中一方有防止损害发生的最后明显机会,不去防止而任其发生,则该方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该规则渊源于1842年英国载维斯诉曼恩一案,1895年美国被卡罗来纳州法院法官在皮克特诉威明顿一案中,采用了类似的司法推理。1901年汤普森(Seymour Thompson) 正式将该规则命名为“最后明显机会规则”。
(10)替代责任规则是指雇主应对其雇员的过错所造成的侵害承担责任。该规则最早见于1852年联邦最高法字在费城铁路公司诉德拜一案的判例,该判例规则认为,只要雇员的过失发生在受雇过程中,并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雇主应替代雇员承担赔偿责任。
(11)为同一雇主雇用的雇员赔偿规则的渊源,通常归因于1837年阿宾格勋爵在Priestley v. Fowler一案的观点。尽管该案的事实并未涉及后人所提出的工业事故问题,但是,它涉及到商业雇佣关系。被告人(肉商)指示原告(肉商的雇员)运送另一雇员已经装在货车上的货物,因货车超载,造成车毁人伤事故,原告股骨骨折。
(12)Blackstone, Commentaries, see “Social Change and the Law of Industrial Accidents”, Columbia Law Review, Vol. 67, 1967, p.53.
(13)施瓦茨:《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0页。
(14)Ballantine, “A Compensation Plan for Railway Accident Claims,”29 Harv. L. Rev. 705 (1916)
(15)Epstein, “Automobile No-liability Plan, A second Look at First Principles,” 13 Creighton L. Rev. 769, 789-790 (1980)
(16)Izhak Englard, The Philosophy of Tort law, Aldershort: Dartmouth 1993, p. 101.
(17)Izhak Englard, The Philosophy of Tort law, Aldershort: Dartmouth 1993, p. 101.
(18)同上书,p. 101.
(19)同上书,p. 97.
(20)同上书,p. 97.
(21)Izhak Englard, The Philosophy of Tort law, Aldershort: Dartmouth 1993, pp. 97-98.
(22)Izhak Englard, The Philosophy of Tort law, Aldershort: Dartmouth 1993, pp. 100-101.
(23)同上书,p.101.
(24)加藤一郎:《不法行为法研究》,转引自梁慧星著:《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6页。
(25)“The Liability and Insurance”, see Scan. L. Rev. Vol. 3, 1959, pp. 201-202.
(26)“Tort Liabiliry and Insurance”, see Scan. L. Rev . Vol. 3, 1959, pp. 202-203.
(27)同上书,p. 204.
(28)(29)(30)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62页。
(31)拉伦茨:《德国法上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转引自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5册,第287页。
(32)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5页。
(33)孔德:《实证主义概论》,第35页。
(34)狄骥:《国家、客观法和实在法》,见美国法学院协会主编:《现代法国法律哲学》,1921年版,第259页。
(35)同上书,第44页。
(36)沈宗灵:《现代西方法律哲学》,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72页。
(37)庞德:《法理学》第1卷,第429—430页。
(38)沈宗灵:《现代西方法律哲学》,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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