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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与社会保险法的冲突和融合(一)

  制定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对自己行为所致的损害,而且对应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者在其管理之下的物件所致的损害,均应负赔偿责任”。这里所采用的原则,在某种意义上与英美法传统中的长官负责制(respondeat superior)存在着某种一致性。但这与现代意义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毕竟是两种不同意义上的制度设计。但在法国法技术上,无过错责任的认可主要体现在对《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第1款的扩张解释上。通过扩张性解释,法国法把机动车、电气、瓦斯、臭氧等都涵盖在“在其管理之下的物件”这一概念中,认为管理人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渊源于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失和第三人的过失,否则,即使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并无过失亦应负赔偿责任。不仅如此,在法国法通过特别立法技术来扩展民法典第1384条第1款所规定的使用范围之不足,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些特别立法包括1841年制定的《矿害责任法》、1898年的《雇员赔偿法》、1924年的《航空事故法》、1957年的《政治公害责任法》和1965年的《核子损害责任法》等。经由这两种立法技术,法国法基本确立了侵权行为法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带来大量事故严重代价的工业和技术革新,对德国立法和法律实践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最初出现在德国的两部法律,在现代事故法的发展上,成为一种界碑。第一个是1838年的《普鲁士法》,该法向铁路事故强加了严格责任。此一限定范围的法律后来被1871年比较全面的《帝国责任法》所取代。萨维尼1838年制定的《普鲁士法》说明了一种典型的与事故法相关的哲学现象:不愿意把严格责任纳入私法之中。受害人的赔偿权利由特别立法来确认,每一项特别法处理一个特定的事故领域。这些特别立法被一些法学家,如萨维尼认为是一种“异常的”、“不规则的”、“纯粹实在的”、“非原则的”“衡平的”法律。因而,特别法对真正的、科学的、系统的私法主体没有什么影响。在这样的情景下,私法的纯粹和一致性将得以维持,意思是说过错原则得以维持。严格责任的这种孤立和排除方法,对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危机负有部分责任(22)。
  第二项创新的德国立法是1884年颁布实施的《雇员赔偿法》。此一法律开辟了一种可供选择的赔偿制度,即公法上的社会保险制度。在此种制度下,事故损失的集体保险观念与责任保险的赔偿开始出现了分离。它的出现,可以作两个方面的解释:从意识形态上看,它以对需要帮助的人完全不同的社会连带假定为出发点;从经济上看,它强调大的损失分配的最好结果(23)。作为一种原则问题,社会保障超越了事故损失问题:疾病和先天性缺陷需要同样的集体关怀。不管怎样,通过此一立法,引入了许多其他的法律制度,社会保险与人身侵害责任的冲突开辟了一种结合的道路。德国于1884年7月6日制定了《雇员伤害保险法》,该法开创了一个先例,即推行工业事故社会保险制度,使工业事故的无过错责任得以落实。
  随着社会的变迁和工业化的发展,德国先后制定了一些特别法,如1871年的《帝国责任义务法》(铁路)、1872年的《国家责任法》、1952年的《路上交通法》、1922年的《空中交通法》。1832年的《普鲁士铁路法》则对无过错责任作了精确的表述。以1872年的《国家责任法》为例,该法第2条规定,经营矿山、采石场及工场者,对其雇用的监督者和工头的过失,致劳工遭受损害者,在一定范围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而不管雇主本身是否有过失。但是,在该法实施后,存在的问题是,雇员若要获得赔偿,仍需要证明监督者和工头有过失,还不能很好地保护雇员的利益。
  除了制定特别法确认无过错责任原则及其所适用的领域之外,德国法还运用另一种技术,即对《德国民法典》第833条做扩张性解释。该条规定:“因动物将人杀害,或者伤害人的身体或健康,或毁损物体时,动物保管人对受害人负赔偿因此所生损害的义务。”该法第836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此一规定表明,在德国法中,无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具有相同的意义。但是,应该提及的是,这些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无过错责任的思想,但是,无过错责任制度在德国的确立,也经历了一个过程。在此一意义上,一般认为德国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通过一系列特别立法实现的。
  明治维新以后的日本法律改革运动接受了民法传统,尤其是德国法传统。日本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了《日本民法典》,该法典第717条规定:“因土地工作物之设立或保存上之瑕疵,致他人发生损害时,该工作物之占有人,对被害人负赔偿责任。但占有人对于听见害之发生已为防止之必要注意者,则由其所有人负损害赔偿之责任。”除此之外,与其他民法法系国家一样,为了弥补制定法之不足,日本法在无过错责任上的司法技术,也采用了对第717条不断作扩张性解释的方法,来完善无过错责任制度。此种扩张性解释的内容,除了严格增加工作物占有人的免责举证的条件,以阻止其免责举证的可能性外,还对工作物的概念作扩充性解释,从而使第717条在实际生活中更具适应性。除此之外,日本也通过特别立法形式确立无过错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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