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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际环境权的宪法保障
  第二,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规定保障代际环境权各具体内容的基本措施。宪法对人权的保障,其精义就在于对各项具体立法和政策是切实导向作用。似乎在这里遇到一个理论难题,即代际环境权的主体是后代人,他们能否称为一国公民呢?根据我们对“公民”概念的一般认识,后代人不具有一国国籍,是不能视为公民的,但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实质上就是保障人权的体现,对于我国的非公民居民而言,除一些政治权利外,他们还是享有大部分我国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的,并不能因为他们的非公民身份而否认其所应享有的基本人权,这不仅是国际法上的“国民待遇”原则,而是保障基本人权的体现。对于后代人,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是中国公民的后代,并且绝大多数会出生在中国领土上,可以说他们在整体上都会是中国公民。代际环境权是以集体人权的面目出现的,我们所要保障的是后代人整体性的权利,并非保护不确定的单个主体的权利。因此,我们切不可以技术性问题而否认它实质上存在的公平与正义。
  前文论及的三国宪法已经用立宪实践率先突破了传统理论达到束缚,有人认为先有人权理论后有人权制度,其实这违背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认识论原理,只有现实存在的人权制度才能形成观念上的人权理论,[15]而人权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又会推动人权制度向更为合理科学的方向发展。
  目前,用宪法保障代际环境权在理论和国外的制度建设上都有突破和发展,为代际环境权的法定化创造了理论和制度借鉴的条件,但是由于宪法的相对稳定性和修改程序的复杂性,宪法对代际环境权的确认需要一个复杂的过程,不仅需要理论和舆论的准备,更有赖于国民意识和立宪技术的成熟。
  
【注释】[1][2] 参见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23页,第105页。
[3] 参见吕忠梅著:《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10版,第115页。
[4][7] 参见蔡守秋著:《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103
  页,第108页。
[5] 李启家:《中国的公民环境权》,载蔡守秋、王曦主编:《当代环境法》,香港中华科技
  出版社1992年11月版,第178页。
[6] 参见吕忠梅著:《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10版,第116页;李启家:《中国的公
民环境权》,载蔡守秋、王曦主编:《当代环境法》,香港中华科技出版社1992年11月
版,第178页;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7月版,第1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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