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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环境中监理体制的运作——FIDIC合同条款在我国的适用研究(之二)

合同环境中监理体制的运作——FIDIC合同条款在我国的适用研究(之二)


石亚西


【关键词】FIDIC合同条款,合同环境
【全文】
  合同环境中监理体制的运作
  ——FIDIC合同条款在我国的适用研究(之二)
  石亚西
  我国的监理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具有监理体制发生机制的一般性特点,即满足投资主体对实现其投资目的的需要,工程师(FIDIC中的工程师或我国的监理单位,下同)的作用在于提供专业化服务,协助投资主体实现其投资目的。不过,由于我国监理体制发生机制特殊的一面所产生的潜含于其中的困难使得工程师的这种协助⑴在建设单位一方往往成为多余,工程师也就变成建设单位的附庸;⑵虽然按“监理”本身的含义,工程师对于被监理方仍有协助其实现行为目的的作用,但在承包商一方,工程师的作用往往无异于一个“婆婆”。
  以上两者所导致的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与FIDIC合同条款赋予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的核心地位有相当的差距。当然,FIDIC合同条款作为一种舶来品,可能会因水土原因而遭到质疑。因此,鉴于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是监理体制是否能够有效运作的核心问题,就有必要从工程建设客观的一面来剖析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管理中的地位的真正属性。
  一、 合同管理中工程师核心地位的必然性
  ㈠合同管理的真实含义
  市场经济较之计划经济,一个根本性的不同就是市场的存在,而市场须由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构成。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表现形式就是合同,交易的建立、履行、完成,实质上就是合同的订立、履行、完成,一句话,交易就是合同的展开。合同对交易的作用有二:⑴为交易行为提供依据。⑵规定交易行为应该达到的要求。由此观之,合同管理实际上就是交易双方之间的交易管理,以保证交易目的的实现。
  在工程建设领域,由于工程建设兼具项目的一次性及建筑技术的专业性,投资主体往往通过承发包的方式藉合同以实现自己的交易目的,即投资目的,因此,工程建设管理因交易的存在也就变成了合同管理。不过,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与其他交易的合同管理相比,还有其特殊之处。
  ⒈合同内容的不确定性或合同变更的必然性。由于工程建设露天现场作业的性质以及施工的非工艺流程性(本文主要立足于施工承发包合同),往往使得工程建设中的施工变更(设计变更及其他变更)频繁出现。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51·1款规定,如果工程师认为必要,可以⑴增减合同中任何工作的数量;或⑵省略任何这类工作;或⑶改变任何这类工作的性质或质量或类型;或⑷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或⑸实施工程竣工所需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或⑹改变任何部分的任何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该条款一方面是赋予了工程师极大的权力,另一方面则说明FIDIC合同条款对于施工变更的必然性的充分认识。可以说,工程建设中施工变更是不可避免的,而由此则必然引起合同价额的变更,因此,在工程建设中,合同内容没有一处是不能变更的。变更的条件正如FIDIC的该条款所规定的那样——“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失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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