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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侵犯增值税发票案件侦查

  六是具有犯罪组织上的经营群体性。与一般涉税案件相比,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呈组织化、经营化、法人化的态势。犯罪行为人通常是有组织、有预谋、有分工的经营性作案,一般一次犯罪行为全程是由数个犯罪行为人分别实施,程序性地完成。单一作案人较少,群体性犯罪居多。
  以上是根据司法实践,对增值税犯罪特点所作的概括。根据实际部门立案侦查的增值税案件调查来看,侵犯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尚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侵犯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增长迅猛,案值巨大。二是重特大案件突出,损失严重。三是流窜犯罪占有相当比例。四是发案单位常见于挂靠企业。五是许多犯罪分子自知罪孽深重,作案后迅速逃逸。六是真票假开已成为主要作案手段。
  二、查办侵犯增值税发票案件的一般对策和方法
  根据1996年开始施行的《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查办侵犯增值税发票案件主要由公安机关承担。由于涉税案件在96新刑诉法施行之前是由检察机关管辖查办的,所以当前公安机关对付涉税案件缺乏经验。另外,侵犯增值税发票案件又是涉税案件中的一种新型案件,所以公安机关在对付侵犯增值税发票案件时更是欠缺经验,在查办此类案件中遇到了许多难题。下面笔者试图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对查办侵犯增值税发票案件的难点、对策、方法等进行讨论,期望对公安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有借鉴之用。
  (一)查办侵犯增值税发票案件的难点
  一是发现线索难。增值税犯罪案件与其它犯罪案件相比,发现案件线索十分困难。原因有二,一是增值税是一种新的税种,专业性极强,一般公民对其知之甚少,举报意识差,以至于对发生在自己身边的增值税案件也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不知道此类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也不知道应该举报,更不知道向哪儿举报。二是侵犯增值税发票案件的犯罪分子多与个别税务管理干部相勾结,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大量流失,虚开、代开的信息反馈迟钝,作案隐蔽,不易暴露。
  二是调查取证难。首先增值税案件往往涉及的地区较多,范围较广,查处此类案件大部份都牵连到外省、市的有关单位,由于办案经费、人员不足等原因都无法及时取证,不能及时掌握案情,这不仅阻碍了办案速度,有些案件也因此半途而废。其次由于当前计算机稽核尚未联网普及,人工介入效率差,异地信息反馈慢也影响了调查取证。再次地方保护主义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为本地区和小团体的利益,消极对待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甚至还给侦查工作设置障碍,更有甚者,个别地区包庇、纵容犯罪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三是追缴赃款难。首先对不法分子来说,有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等于有了钱,就可以实现牟取高额非法利润的罪恶目的,赃款到手后,往往迅速挥霍。其次增值税案件常伴有贪污、贿赂、走私等犯罪发生,涉案人员多,地域广,案发后往往不能除恶务尽,故不能将牟取的暴利如数追缴。再次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不法分子往往通过办假照、做假帐等方式进行犯罪,购销双方往往多备戒心。常常互不见面开假票,多数采取对缝经营方式,即由异地无业人员牵线、搭桥,进行作案、截留、提取高比得非法所得,一旦案发携款逃跑,增加了追缴的难度。
  四是抓捕逃犯难。首先“发票”犯罪团伙化、犯罪分子实行“产、供、销”一条龙,单线联系的作案手法,跨地区作案,“北票南开”,抓一人,惊走一片,很难一网打尽。其次是税查部门因资金短缺,侦查设备不完善,办案力量相对薄弱,而一些不法分子则拥有现代化的交通、通讯设备。再次对此类犯罪打击未形成网络化,由于此类犯罪较隐蔽,涉及面广,异地作案多,犯罪分子一旦被发现便逃匿隐藏,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作祟,加之异地配合不力,不能形成打击合力,很难抓获逃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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