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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侵犯增值税发票案件侦查

  5、盗窃、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新刑法》210条所规定之内容。即: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新刑法认定为犯罪行为,但应按新刑法264条之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这一行为是盗窃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应定盗窃罪;对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依照新刑法266条之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这一行为是诈骗的一种表现形式,应定诈骗罪。《新刑法》对这两种增值税案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应当看到,这两种增值税案件应作为打击的对象,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认识。由于我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领购、使用都有较为严格要求的规定,因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此类案件时有发生。
  (三)侵犯增值税发票案件的特点
  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一种新的犯罪类型,从司法实践看,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具有犯罪目的上的利益趋动性。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在实施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时,都是受一定的物质利益趋动,或是为了牟取暴利,或是为了抵扣税款,或是为了骗取出口退税款项。利益趋动性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具有的普遍性特点。
  二是具有犯罪手段上的狡诈隐蔽性。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往往是内外勾结,个人与企业勾结,盗窃和伪造与贩卖勾结,从虚开到受票的整个过程表现为一条龙、交叉性结伙犯罪,手段狡诈,隐蔽性强。
  三是具有犯罪行为上的繁杂多样性,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并非是简单的偷、抗税犯罪,按照《新刑法》包括10余个罪名,其犯罪类型如前所述大致有5种,但这种犯罪并无严格界限,往往同一行为人就实施了《新刑法》所规定的多种犯罪行为。
  四是具有犯罪地点上的地域广泛性。增值税发票犯罪行为人其犯罪地点往往有较大的跨跃,跨省市、跨地区交叉作案特点。突出表现在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当中。尤其是沿海地区、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的犯罪行为人常与内地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结,进行虚开、代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
  五是具有智能科技性。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的智能型犯罪。行为人不但以其技能规避税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而且逃避职能部门的打击,更有甚者针对微机联网和电脑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计算机程序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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