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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侵犯增值税发票案件侦查

  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新刑法》206条所确立的新罪名。此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仿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专用纸、荧光油墨、形状等样式,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冒充真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此罪是在新税制实施过程中伴随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出现的一种新的犯罪行为。由于我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采取了一套比较严格的管理制度,只有经税务机关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领购增植税专用发票,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提供相应的证件并通过法定程序领购,这就使得一些单位和个人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犯罪活动的企图无法得逞,一些不法分子见有利可图,便铤而走险,干起了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勾当,牟取暴利,这类犯罪,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分子提供了方便。
  3、非法出售增植税专用发票的。《新刑法》207条所确立的新罪名。此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只有税务机关才有权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发售增值税专有发票只收取工本费,并不以营利为目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供自己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出售,如果没有使用或者有剩余,应该如数交回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以旧换新。这些规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而实践中,一些没有资格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法单位和个人,出于偷税、骗税等目的,到处高价收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些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则在金钱利诱下,违反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非法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新刑法》208条所确立的新罪名。此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购买真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明确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申请领购发票时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还必须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出具一般纳税人申请人认定表。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下列单位和个人不能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小规模纳税人;(2)非增值税纳税人;(3)达到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但没有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的增值税纳税人。同时规定了一般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的几种情形。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制度十分严密,一些不法单位和个人无法通过合法的正常的渠道购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便想方设法以重金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类犯罪行为又大大地刺激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使他们得以有了市场,同时,也大大地刺激了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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