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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建设监理体制的发生机制及其困难——FIDIC合同条款在我国的适用研究(之一)

  另外,值得说明的是,我国推行项目法人制,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建设单位与国家投资目的一致的可能性,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据笔者的调查,项目法人制对于新上大中型工业项目比较适宜(二滩水电工程算是比较好的例子),对于其他项目,不管是否实行项目法人制,未必如此。原因在于,对于新上大中型工业项目,⑴国家主管部门较为重视,⑵投资目的的实现程度可以定量化。其他项目难以同时具备这两点优势。
  ㈡建筑市场中竞争的负面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两个根本转变之一)。市场经济较之计划经济,一个根本性的特点是引入竞争机制。诚然,因为竞争的存在,经济在快速增长,优质产品亦在不断出现,但另一方面,同样是因为竞争的存在,市场之中又充斥着如此之多的假货和劣货。在工程建设实践中,劣质工程的频频出现达到触目惊心的地步,情况似乎是,不是因为没有竞争,恰恰是因为有了竞争,才导致工程建设质量的全面滑坡。
  造成竞争这一负面因素出现的缘由,乃在于我国建筑市场的竞争主要不是质量竞争,而是价格竞争。工程实践中,建设单位多以投标方的最低报价发包工程的情况比比皆是,而不管自己编制的标底是否有意义以及投标方的施工组织设计与管理水平如何。在此,竞争负面因素的出现在于招投标制度执行不严。招投标制度本身是一种程序制度,其执行不严与我国的执法、司法一向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直接相关:程序无非就是形式罢,只要结果(工程质量)不出问题。——如果建设单位和招投标办公室都如此认识,那么,招投标或多或少将流于形式,工程的发包也就相当于是“低价拍卖”了。这种建筑市场中的价格竞争对监理工作的展开不免会造成以下两方面的不良影响:
  ⒈如果承包方不是为了拓展市场而低价相压的话,则在以后的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多会以偷工减料或向业主提出超额索赔的方式弥补损失,使得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投资控制难以实现。
  ⒉承包方可能通过与建设单位进行私下交易以改变部分合同内容,达到其弥补亏损的目的,而建设单位或其主管人员出于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一般也不会拒绝私下交易,同时低价发包和投资限额较大的差额也为这种交易提供了回旋的余地。工程师必然会被排除在私下交易之外(如果工程师独立而公正的话),亦即被排除在私下交易之外。
  由此,可以看出,投资主体的分离与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两方面相结合,导致建筑市场中竞争负面因素的出现。而监理制度本身是一种程度制度,监理工作本身也是一种程序工作(从FIDIC合同条款中亦可以看出其对监理工作程序的重视程度),上述两方面原因不仅造成招投标制执行不力,同样也扼制了监理作为一种程序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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