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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的引进和相关的措施
   但是任何事物都不是完美的,沉默权也一样,它也又自身的缺陷。又些学者从经济学的角度论证了沉默权的引进将加大司法的成本。这将对本来不怎么发达的司法调查带来阻力。确立沉默权可能导致大量确凿证据的丢失,制约国家追究犯罪打击犯罪的能力。由于被追诉者的供述不仅对定案能起到重要作用,而且通过它能获取物证,书证或者被害人陈述等大量证据线索。赋予被追诉者沉默权后,他就可以据此不提供明明知道并且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的大量证据,这就必然造成司法人员本来完全可以收集到的证据而收集不到,同时,在客观上还增加了司法人员的办案难度,或者出现疑案,使有罪者会逍遥法外。必然会增加办案难度和增加诉讼成本。由于被追诉者行使沉默权,司法人员收集不到他们的供述和其他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线索,不得不另辟途径区收集其他证据。司法实践表明,行使沉默权往往被有组织犯罪或重大犯罪的案犯利用,以求自我保护逃避侦察和起诉。司法人员通过其他途径去分析案件,查找线索,再去收集证据核实证据。耗时、费力、花钱的多。尤其是在一些特殊案件中,如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以及利用现代科技犯罪的案件中,行为人的供述显得更为重要,甚至没有他们就难以定案,沉默权的确立会大大增加诉讼成本。确立沉默权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被害人的权利。对被控诉人的特别保护,使大量可能地有效证据丧失,降低了司法机关查明犯罪和国家机关追究犯罪的能力,势必也会同时损害被害人的权益。许多通过侦察和讯问可能查明的犯罪,会由于被控诉者行使沉默权,不做供述与回答,而使案件事实无从查清,使嫌疑人的罪刑无从确定,从而失去对被追诉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1994年发生在美国的辛普森被控谋杀一案中,不能不说是对被害人权利的极大损害。人权的保障决不能只体现于对被告人,而且应同时体现于对被害人,忽视对被害人的人权保障,同样会引起他们及亲属对罪犯、对社会及对国家的极大不满与包袱心理,进而同样不利于对国家法律制度及统治秩序的维护,并阻碍诉讼目的的实现。
  
   这只是理论上的缺陷,但是让我们来看一看沉默权在去他的国家具体的使用是否会出项这些问题。其实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选择了沉默同时也就译为者他选择了放弃辩护,我们知道辩护制度是任何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都想拥有的,除非他是哑巴。据有关资料显示,在法律赋予沉默权的国家选择行使沉默的人并不多。因此,不必担心不供认犯罪的人会大大增加,如在刑事诉讼,行使沉默权的人,在英国只占被讯问者总数的45%,在美国,大约占4.7%。在日本,只占被告人的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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