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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决策方案的拟定与优选

  笔者认为,评估、优选方案应遵循以下四条准则:
  (一)可行准则。这是侦查方案评估、优选的首要标准。就是侦查方案在现有条件或环境中具备了可以实施和推行的条件。方案是否可靠,所依据的因素十分广泛,其中既包括了方案本身是否合理,人力、物力、财力等基本条件是否具备,也包括了案件的性质、时代背景、政策、法律、形势、客观环境等诸种因素是否允许某一方案实施等。某一方案貌似妙案,但它违背了政策或法律,那么它是不可靠的;某一方案从各方面去评估,它可能都是理想的方案,但因实施方案的主体不具备实施该方案的人财物等基本条件,那么这个所谓理想的方案也是不可行的。衡量一个方案是否可行,应从多个角度、多个层面结合多种因素综合考察、评估。
  (二)有利于及时打击和有效预防犯罪准则。及时打击和有效预防犯罪是侦查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这一出发点和归宿同样地是优选方案的准则,而且就是核心准则。在评估、选择方案时,先衡量方案是否可靠,接着就应考察方案是否有利于及时打击和有效预防犯罪。这里应突出考虑打击的及时性和预防的有效性。若干方案可能都具备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功效,但其及时性和有效性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此时此“差异点”便成为评估、选择的重要出发点。有时我们还可以对“差异点”进行量化,从功效的大小进行选优。
  (三)效益准则。这是一个比较复杂而且较难把握的准则。其基本含义指在选择方案时应考虑方案实施后所产生或所带来的效益。这里所说的效益不但包括政治效益,而且还包括经济文化等各种效益。就是说,在评估、衡量、选择决策方案时,应综合考察方案所带来的各种效益。在某一特定的时期、针对某些特定的案件应把政治效益放在第一位,而同一时期针对另外一些案件或在另一时期针对另外一些案件则首先要考虑的是经济效益或其他效益。
  在评估、选择方案时我们的思想不能受到传统、落后观念的束缚,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保守、错误的观念应受到挑战、摒弃。根据当前侦查决策实际状况,笔者认为,依效益准则评估、选择侦查决策方案时,有两个问题值得一提:一是应在侦查决策活动中引进风险机制。以往的侦查决策基本上是以“万无一失‘、最小限度地承担风险为前提,最典型的例子是“人海战术”,最常说的一句话是“不惜一切代价”。这些观点与做法从效益的角度去考察是值得商榷的。诚然,对一些关系到大局稳定、关系到国家声誉的重大活动、案件,我们理应全力以赴。但对于一些常规的活动、案件,我们在决策时应当考虑成本因素,应当有勇气承担一定风险,在拟定方案时,应考虑投入与实际需要大体相适应,避免浪费。“万无一失”只能是相对的,“不惜一切代价”很显然是一句不科学、政治色彩很浓、不负责任的口号。那么,为何决策者容易犯此不计成本的错误呢?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怕一旦出现问题时就要承担“重视不够”的责任,是政治上的“力求保险”,造成了决策上的只讲正确与否,不顾代价大小。二是对决策进行效费比的考核。从量的角度考察效益有正、负、零三种状态。有的决策从政治角度去考察的确正确无误,而从效费比上来看又确实是付出了极高的代价。对此效费比为负的决策方案人们往往褒多贬少,这是因为,长期以来,“算政治账”的提法一直禁锢着人们的思想,似乎只要是有利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举措就可以不计成本。其实这种不计成本的拟案思路对公安工作是极其有害的。笔者认为对决策进行效费比考核是十分必要的,在选择方案时应综合考虑效益因素,应根据政治形势、政治影响、经济形势、社会危害以及不同时期党的工作重点和中心,不同时期的打击对象不断变换衡量效益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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