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服务合同争议案代理词

  二、 被告作为三星级涉外宾馆,所提供的安全服务水准,严重不符要求,理应对原告放在室内,且人也在室内休息时,财物被盗负赔偿责任。
  首先,被告提供的大厦客房621室门根本无法上锁,导致盗贼轻易地入室偷盗,这是原告财物被盗的根本原因。原告财物失窃发生于3月4日凌晨2点至9点30分之间,原告及胞弟正在房内休息,然而作为三星级涉外宾馆,窃贼竟然可以无需任何作案工具,大摇大摆地进入客人卧室,顺手牵羊,此种保安措施、设备,无论如何也不能称之为合格。被告提供的安全服务,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之规定,也不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之规定。
  其次,原告曾要求被告提供3月4日凌晨2点至9点30分之间电梯间的闭路电视监控录像带,以证实原告财物确实被盗。然而被告竟称没有录相,这是极不正常的。尤其是夜间竟不做自动录相,特别是对夜间客房唯一通道电梯间不作自动录相,这无论如何也不能称之为正常。而本案内部作案或内外勾结作案的可能性相当大!
  第三,原告依法有权要求被告赔偿由于其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安全服务所致的经济损失。“消费者在接受服务的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保法第7条)“消费者因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保法第11条)
  第四,被告应对散布有损原告人格尊严的言论行为依法向原告赔礼道歉。尽管被告确实没有公然指责原告为骗子,然而被告雇员的上述言论,只要是一个有正常理智的人听起来,自然会得出该种结论,至少也会产生原告是否赖帐骗子的怀疑。事实上直至今天的庭审,被告通过其代理人,竟在法庭上指责卢女士与身份不明的人同居,是否其胞弟不得而知等语。这是极不负责的言论,其后果将产生对卢女士人格污辱也是不言自明的。“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消保法第14条),该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被告迄今仍未意识到自己究竟有何过错,实在是令人遗憾。
  三、 被告无权以大堂告示、住宿登记表、出入卡、服务指南上的告示主张免责,这些约定因违法并无法律效力。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