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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争端的解决 ――程序及运行

  在2001年11月召开的多哈部长会议上,会议对争端解决机制在六年实践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讨论,以便修正完善 。具体问题留待以后的谈判解决。
  三、就我国应对争端的几点建议
  中国已经加入了WTO。可以预计在中国即将迎来一个与既有成员方(特别是美国、欧盟、日本等)冲突的多发期,依据WTO各适用协定所提起的争端将大量涌现,涉及领域也会很广。当前,中日之间的贸易争端经过多轮的谈判,仍然没有转机,很有可能寻求WTO争端解决机制。要从容面对这些争端并应诉有力,必须加强对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各方面的研究。
  从目前情况看,首先应建立全面、开放和高效的GATT/WTO资料库和查询系统。这个资料库不仅应当包括GATT/WTO历年的立法文件、公报、决议、争端解决报告、会议记录、谈判纪要、成员方提议、会议准备材料等等,还应尽可能的包括各国有关GATT/WTO的官方文献、各国学者的学术与研究成果、相关国际组织的文献等等。由于我国长期游离于GATT/WTO体系之外,有相当多的资料文献缺乏,因而资料库越全面,对于我国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就越有利。同时这个资料库必须是公开的,以便让国内尽可能多理论与实务工作者获取这些资料,信息在被应用中才能体现其价值,密闭的信息起不到其应有的作用。
  其次是组织机构、人员进行资料研究。政府方面,外经贸部已经成为我国争端应诉的主要负责机关。具体来说外经贸部条约法律司将具体负责应诉起诉的组织协调工作,其他的国家部委和相关司局将作为专业官员参加。这些机构因而其应联合其他相关机构,组织应诉班子并展开研究工作,为迎战作准备。各高校和研究机构也应开辟这方面相关领域投入力量进行研究,条件许可的还可以进行联合研究以交流成果并避免资源浪费。
  就GATT/WTO实际争端的处理情况来看,研究的重点至少应在这几个方面:一是WTO诸多协定文本的研究。WTO争端解决机构在争端解决中,对协定条文采取的解释方法主要是按《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的规定 ,这就要求将条约条文的研究放在首位,以求理解条约的真实含义;二是加强 GATT/WTO争端解决报告的研究。尽管在GATT/WTO体制下,已采纳的争端解决报告法律上并没有先例的拘束力,对后案没有绝对效力,但在实际的案件中,争端当事方却是大量的引用以前报告中的解释与推理来支持自己的观点,而有关机构(专家组/上诉机构)在作出报告时也大量引用以前争端解决报告并遵循其解释和推理。例如,在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的第一起案件“委内瑞拉和巴西诉美国――精练汽油和常规汽油标准案”中,专家组报告中共计40次引用和提及了15个GATT案件的争端解决报告,上诉机构报告则共计13次引用了6个GATT案件的报告,先前争端解决报告之作用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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