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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争端的解决 ――程序及运行

  对专家组报告的上诉由常设上诉机构受理。只有争端当事方才有权提出上诉,上诉的范围仅限于专家组报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专家小组所作的法律解释,对事实问题不得上诉 。上诉机构程序,自争端一方通知其上诉决定之日起到上诉机关散发其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60天。上诉机构如不能在60天内提出报告,则应书面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延误原因及将提交报告的预计时间,但在任何情况下上诉程序不得超过90天。经过审查,上诉机构应当作出报告并提交争端解决机构,该报告可以维持、修订或推翻专家小组在法律方面的调查结果以及结论。在向各成员方散发上诉机构报告后30天内,争端解决机构应通过该报告,除非一致决定不通过。
  (五)对建议或裁决执行的监督  迅速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或裁决,是确保有效解决争端的必要条件,《争端解决谅解》为此制定了保证执行的一套综合规则。
  在专家组/上诉机构的报告被通过的30天内举行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有关成员方应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其履行建议或裁决的意愿。如不能立即履行,该成员方应当确定一个履行的合理时间,原则上该时间不得超过专家组/上诉机构报告通过之后的15个月。而且争端解决机构应对执行进行持续监督,在执行问题最终解决之前,有关成员方应至少在每次议程含有该问题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召开10天前向机构提供关于执行的书面进展报告。
  (六) 补偿和中止减让  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目标是确保撤销违反义务的措施,补偿和中止减让只是针对有关当事方未在合理时间内实施建议或裁决而施加的临时措施。
  如有关成员方在合理时间内未能执行建议或裁决,则一经请求此成员方应在合理时间截止前与投诉方谈判以达成相互接受的补偿办法。若在合理期限截止后的20天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投诉方可请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其中止对违反方依照协定承担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在考虑请求中止哪些减让和义务时投诉方应当遵循(1)首先应在利益受到损害的相同部门内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这也称为“平行报复”;(2)如果平行报复不可行或没有成效,则可以中止同一适用协定的其他部门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即“跨部门报复”;(3)如果(1)(2)均不切实可行或没有成效,并且情况十分严重,则可以中止其他适用协定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即“交叉报复” 。为防止滥用,采取报复措施必须向争端解决机构和所涉及的部门或协定的有关理事会或机构提出请求。
  减让或其他义务的中止是临时性的,在违法措施被撤销、违反方对利益的丧失或损害提供了解决办法、争端当事方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后应当停止。
  如果有关当事方反对提出的中止范围和减让水平,或提出在要求授权中止减让中未遵守有关原则和程序等事由时,该事项应提交仲裁。仲裁一般由原专家组承担,或由总干事任命的仲裁员来进行,但其只是争端解决程序的延续与补充,不属于通常的国际商事仲裁 。如在欧美香蕉案中,美国可以中止的关税减让总额就是通过仲裁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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