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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的代价——我的学术生涯之三:或许有恩泽

  024 真的被取消了
  早在1982年,我在石家庄公安局桥东分局实习的时候,就对收容审查制度的存在和普遍运用感到十分忧虑:既然有收容审查,《刑事诉讼法》还要规定监视居住、拘传、取保候审、逮捕、拘留这五项强制措施干什么呢?还要《逮捕拘留条例》干什么呢?
  收容审查这一“行政”措施据说是针对轻微违法犯罪分子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所有的“人犯”都适用。从公安机关的角度看,普遍适用收容审查绝无侵犯公民权利之虞,因为:如果你犯轻罪的话,就应该收容审查;如果你犯重罪的话,不逮捕而收容审查是便宜了你;哪有侵犯你的权利的问题?
  但是,从当事人的角度看,收容审查的问题可就多了:如果正式逮捕我的话,你公安局一般只能关我两个月,问题不澄清就要放人,可是被收容审查以后,你爱关我多长时间就关我多长时间;如果正式逮捕的话,你必须请示检察院,而对我实施收容审查的时候,你谁也不用请示;假如我是人大代表的话那就更惨了,本来宪法和组织法规定,逮捕人大代表要经代表所在级别的人大批准,现在你对我收容审查,在名义上不是逮捕,所以你公安局根本不用经过人大批准,就使我失去了人身自由,宪法、组织法对我的特殊保护还有什么意义呢?
  收容审查制度的存在和普遍运用,不仅威胁到公民和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还鼓励了法律形式主义的流行,使人们习惯于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是两码事的现实。这对于法制建设是非常不利的。1990年元旦前后,我实在“沉不住气了”,便写了一篇名叫《论逮捕与收容审查》的论文,主要观点是:收容审查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不合宪、不合法的逮捕制度,应当取消,但在取消的同时应当适当放宽逮捕拘留的法定条件。
  文章脱稿后,几经曲折仍未能发表。这时,一位自认为在政治上对我有点愧疚的同事很热心地说:“我的一个老同学是《××法学》的主编,我让他帮你发一下吧”。我满怀希望地等了两个月之后,同事对我说:“本来发一下是没问题的,但恕我直言,稿子的水平太差了”。聊了几句以后,他又不止一次地重复说:“稿子的水平太差了”。我实在压不住火了,便很不客气地对他说:“凭你也能指责我的水平?你的水平究竟有多高?你要是有水平的话就应该这样跟我说话:‘文章写得不错,为法制建设勇于献身的精神也十分可嘉,但是,中国毕竟有中国的国情,我的同学胆子又小了一点,所以……’。如果你这样说就是我的朋友。而你却跟我讲假话,明明是你和你的同学胆小怕事,却指责我的水平,看来你真的不够朋友。我不信我的文章发不了,我不信我们的国家和我们的人民就接受不了我这一善良的建议!你就等着瞧吧!”
  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1993年第2期的《福建法学》以重点篇目推出了我的《论逮捕与收容审查》。1996年3月12日,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顾昂然先生在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向全体代表建议:不再保留收容审查制度,适当放宽逮捕拘留的限制。〖见《全国人大公报》1996年第3期第86页。〗同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完全接受了法工委关于解决收容审查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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