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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的代价——我的学术生涯之三:或许有恩泽

  017 漏雨的小屋
  1987年元旦春节期间,在江苏省委党校三号楼里面的一间仅有六平方米并有三平方米漏雨的小屋里,我一口气将《宪法的精神及其外化》变成了论文,系统地论证了党主立宪制的理论主张,共七万字。而陪伴我的仅仅是一台三百瓦的小电炉、几斤桔子和几斤方便面,那满街的鞭炮和焰火不知是为我哀鸣还是为我庆贺?但不管怎样,我挺过来了,我完成了我的第一部长篇论文。那时我还不到三十岁,身体好,挺得住。要是现在,肯定会病倒的。回想起来,好后怕!
  1987年春天,某杂志编辑部的一位老先生将我召到他的府上,热忱地对我说:“你的文章太长了,全文发表不可能,你自己选一段给我罢,记住,千万别超过一万字”。到了秋天,当我询问结果时,老先生说:“你再投别的刊物试试吧”。这句话要是现在听起来我一点儿也不会生气,可在当时却觉得受了极大的侮辱。是你自己找我的,不用就不用呗,早点告诉我不行吗?投别的刊物难道我不知道,要你“关心指导”?这家刊物的另一位法学编辑是一位小姐,气质不凡,她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来了一个令人激动的电话:“他的做法不对。不过,他年纪大了,难免犯糊涂,你别计较,快把稿子寄给我吧”。转眼到了1988年春天,小姐又来了电话:“刘大生,实在对不起,你的稿子被主编枪毙了。你别伤心好吗,你会成功的,你有自信吗?”
  托小姐的福,我终于取得了初步的成功:1988年5月4日,在北京大学庆祝建校九十周年的一次研讨会上,我做了十分钟的关于党主立宪制的发言,赢得了雷鸣般的经久不息的掌声。在5月11日《北京大学》(校庆特刊)的第3版上,编者们给了我高于所有知名学者规格的报道。四川《探索》1988年第5期刊登了我的论文《试论公民游行示威权利的行使与限制》,主要观点是“有限游行论”:公民游行示威的权利不能充分行使,必须加以限制;但又不能完全禁止,应给以一定的保证。法律应当规定,各个城市必须确定法定游行示威时间和法定游行示威空间。在法定时空以外,一律禁止游行示威;在法定时空以内,一律不禁止游行示威。这是党主立宪制理论的一个附属观点。
  1989年仲夏,上海《社会科学》第7期以《试论党主立宪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合适政体之探讨》为题,将我的建议公布于众。1989年12月,中国新闻出版社出版了程宝光先生的学术专著《宪政浅说》,该书系统全面地吸收和阐发了刘大生党主立宪制理论。
  多年来,学术界虽然没有接受“党主立宪”这个概念,但是关于“明确规定党在国家生活中的职权及其程序”的主张却经常能从学术刊物上见到。这方面,数蔡振邦先生最坚决、最明确。
  018 对手的问候
  遗憾的是,安徽省社科院的邸乘光先生很想就党主立宪制问题和我进行一场痛快的学术争鸣而未能如愿以偿。
  1989年第11期的上海《社会科学》发表了邸乘光先生的一篇争鸣文章,题目叫《“党主立宪制”:合适政体,还是将错就错?——与刘大生同志商榷》。读了这篇文章以后,我很快写了一篇反商榷的文章,题目是《答邸乘光同志——再论党主立宪制》。然而,由于情况的变化,上海《社会科学》和其他学术刊物都不愿意再发表有关党主立宪制的文章。既然我的反商榷的文章不能发表,邸乘光先生自然也就不能继续和我商榷了。他的和我争鸣的后续文章同样也蒙受了不能发表的痛苦。
  八年以后,我的同事布成良先生到上海参加了一次学术会议,回来对我说:“刘大生,有一个叫邸乘光的人向你问好!”好一个邸乘光,我没有忘记他,他也没有忘记我。真正的对手也是真正的知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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