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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理论在中国----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国产权研究综述(法人人权论系列)

  (二)三权论
  有些学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为依据,将产权分为三类:第一类为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类为债权;第三类为知识产权。〖吴易风:《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国社会科学》(京)1995年第1期,第18页。〗
  王建平在承认三权论的前提下进一步论述说:“财产权是以所有权为实质内容而形成的一系列有内在联系的综合权利,包括经营权、收益权、相邻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权利。”〖王建平:《法人财产权研究》,《经济学家》(四川)1996年第4期,第91页。〗
  (三)关于股权
  股权是不是产权,是什么性质的产权,这个问题争议比较大。
  1、股权是产权,但不是独立于所有权的产权。
  八十年代在经济学界普遍流行的经营权和所有权两权分离的理论,以及终极所有权理论,实际上是将股权当作所有权看待的。到九十年代,股权即所有权的观点仍然是中国学术界的主流观点,是指导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的观点。1993年年底颁布的《公司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2、股权不是所有权,而是和所有权平行并列的一种产权。
  王建平认为,股权没有所对应的财产,股权的转让不会影响法人财产的完整性;股权转让的价格具有不确定性,实际交易价格与票面价格以及实际价值往往有很大的差别;因此,股权不是所有权。〖王建平:《法人财产权研究》,《经济学家》(四川)1996年第4期,第92页。〗
  吴宣恭认为:法人的财产“不是他物权,而是自物权”;“股东的资产投入到公司以后,就不能随意抽回,在公司有生之日,一直成为公司不可分离的财产的一部分”。因此,“股东保留所有权而将经营权(或支配权)委托给公司”的理论混淆了公司制与承包制、租赁制之间的区别。如果股东保留所有权的话,就不可能将全部财产权让渡给公司,就不存在所谓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如果全部让渡的话就变成了买卖,就不可能有股权,更不能再保留所有权。〖吴宣恭:《论法人财产权》,《中国社会科学》(京)1995年第2期第30—31页。〗
  江平、孔祥俊认为,“股东地位说、债权说、所有权说等均不能反映股权的本质”,“股权也不同于公益社团法人及合作社中的社员权”,“股权只能是自成一体的独立权利类型”。股权是“股东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的对价的民事权利”,是“目的权利和手段权利的结合”,是“团体性权利和个体性权利的辩证统一”,“具有资本性和流转性”,“兼有请求性和支配性”。〖江平、孔祥俊:《论股权》,《中国法学》(京)1994年第1期,第73-76页。〗
  (四)六权论。
  刘大生认为,《民法通则》本身是一个不成熟的法律文件,对产权内容的规定也是不成熟的。根据古今中外各国法律的规定,产权应当包括六大类:
  第一类是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权利。
  第二类是财产获得权,大约有十七种:第一,税收权;第二,罚款权;第三,没收权;第四,征购权;第五,资本利润权;第六,经营收获权;第七,劳动报酬权;第八,受奖励权;第九,积累权;第十,继承权;第十一,贷款权;第十二,购买权;第十三,接受赠与权;第十四,接受赔偿权;第十五,接受投资权;第十六,接受供养权;第十七,非法财产合法化。
  第三类是财产占据权,包括留置权、质押权、保管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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