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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家的标志

  始皇将作为批评工具的诽谤木变成作为纯粹装饰品的华表以后,诽谤就从一个褒义
  词变成了贬义词,诽谤有功的原则就变成了批评有罪原则。什么“腹诽罪”、“不
  满罪”、“恶毒攻击罪”等等就成了中国人民头上的紧箍咒。到后来,不仅统治集
  团认为“恶攻有罪”,而且连被统治者和普通民众也普遍承认“腹诽”有罪、“不
  满”有罪、“恶攻”更有罪了。
  中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恢复华表的本来面目,承认批评无罪、
  诽谤无罪、“恶攻”有功。
  在“恶攻有罪”前提下,历代统治者却要求人们承认“恶法亦法”,这是蛮横
  无理的表现,是专制暴政的体现。作为对历代反动统治者的反动,历史上也有一些
  人只承认“恶攻有功”而不承认“恶法亦法”,这是无政府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的
  表现,同时也是不讲道理的表现。
  现在的中国,不承认“恶法亦法”的大有人在,不承认“恶攻有功”的更是大
  有人在;只承认“恶攻有功”而不承认“恶法亦法”的大有人在,只承认“恶法亦
  法”而不承认“恶攻有功”的人更是大有人在;既承认“恶法亦法”,又承认“恶
  攻有功”,并承认二者具有相辅相成的良性互动关系,这样的人还为数不多。这种
  情况,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非常不利的。
  一旦“恶法亦法”和“恶攻有功”同时得到社会的普遍承认的时候,那就标志
  着中国已经建成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标志之六:“保护一小撮,服从一大片”的公众关系
  如何处理少数和多数的关系?这个问题,在中国的法学理论中一直没有得到科
  学的明确的阐述,在宪法和法律中,也没有得到明确的科学的规定。“文革”期间
  有这样一句口号(实际上也是政策),叫做“打倒一小撮,保护一大片”,正是非
  科学的少数与多数关系的典型表现。
  “打倒一小撮,保护一大片”,看起来似乎很有道理,但是在逻辑上却经不起
  推敲,在实际上也经不起实践的检验。按照当时的说法,所谓一小撮,就是“两个
  百分之五”,所谓一大片,就是“两个百分之九十五”。“打倒一小撮,保护一大
  片”的另一种说法,叫做“团结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干部和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群
  众”。既然如此,试问,今年打倒“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明年又打倒“百分之
  四至百分之五”,十年下来,不是就要打倒“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吗?二十
  年下来,不是就要打倒“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一百”吗?“一大片”又如何保护?
  十年“文革”的历史也正是如此,开始只想“打倒一小撮”而不想打倒或者冲击一
  大片,结果却让大多数人受到了迫害或者打击,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
  正确的、理性的、科学的公众关系应当是:“保护少数,服从多数”。也可以
  套用“文革”语言,表述为“保护一小撮,服从一大片”。
  在法治国家,意味着人民当家作主。所谓人民当家作主就是服从人民的意志,
  按照人民的要求和愿望办事。因此,作为一大片的人民,不仅是被动的被保护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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