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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伦证券犯罪案件的讯问

  (二)犯罪容观方面的情况
  1、实施证券犯罪的预谋过程、犯罪如何产生,如何进行策划,为何实施这种证券犯罪,为实施犯罪作了哪些准备。
  2、实施证券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具体过程和犯罪结果。
  对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犯罪案件,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在何时、何地、什么范围内、发行了多少股票或公司债券,自己发行还是委托他人发行,受托发行人的情况,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是否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具体申请审批情况,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所得数额及其下落,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是由谁策划的,发行公司债券有无担保人,担保人的具体情况。
  对证券内幕信息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犯罪案件,应当间明犯罪嫌疑人是如何得知该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的(何时、何地、从何处得知),该内幕信息是何时公开披露的,犯罪嫌疑人在得知该内幕信息后,是否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买卖的具体情况(何时、在何证券公司或其他地点、以什么价格买入或者卖出何种证券,买卖证券的数量,获利多少),有无向他人泄露该内幕信息,泄露的具体情况,造成的后果。
  对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的犯罪案件,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在何时、编造了什么内容的虚假信息,编造后有无进行传播,在何时、何地、向哪些单位或者个人传播,以什么方式或手段进行传播,该虚假信息是否会影响证券交易,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犯罪嫌疑人从中获利情况。
  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犯罪案件,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何时在何地(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或者其他地方)以什么方法或者手段操纵了哪些证券市场的哪些证券,通过操纵,是否获取了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了风险,获取了多少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了多少风险。
  3、犯罪嫌疑人开立股东帐户的情况:何时、在何地开立了哪个证券市场的多少个股东帐户,如何开立的。
  4、犯罪嫌疑人是个人犯罪、伙同他人犯罪还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如果是共同犯罪,则应问明相互间是如何认识,是何关系,犯罪是由谁提出的,何时、在何地、如何策划、如何分开,各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赃情况或者各自获利情况。如果是单位犯罪,则还应问明策划人、实施人的·情况,如何策划、由哪些人实施·,具体实施情况,获利情况,单位主管人员对所实施行为的态度,哪些人是直接责任人员。      
  (三)犯罪主观方面的情况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证券内幕信息交易罪,都只能由故意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是过失构成。对故意犯罪,在讯问时还应注意问明犯罪的动机和目的。
  三、证券犯罪汞件的讯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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