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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伦证券犯罪案件的讯问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表示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他材料。在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诱骗他人买卖证券,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证券犯罪案件中,书证对于证实这些犯罪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因为犯罪分子在实施这些证券犯罪酌过程申,必定会留下股票、债券、发行资料、交易记录等书证,这些书证是犯罪分子所否定不了的,对证实证券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是证券犯罪案件中的重要证据。
  (三)证券犯罪案件的侦查范围较易确定
  在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证券内幕信息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诱骗他人买卖证券,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较易确定。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是谁,证券内幕信息有哪些知情人,这些知情人有无泄露、向谁泄露了证券内幕信息,哪些机构或者个人在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这些情况经过调查,比较容易查清;而机构或者个人是否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则从交易记录、开立股票帐户等多个方面可以确定嫌疑人。侦查机关应当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等单位的配合下,迅速出击,尽快收集有关证据,将犯罪嫌疑人拘捕归案。
  (四)证券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期间供述的主要心理障碍是侥幸心理
  证券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期间,往往自侍作案手段高明,知情人少,侦查机关难以掌握其犯罪证据,难以认定其行为构成了犯罪,因而侥幸心理十分突出,在讯问中百般狡辩,千方百计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企图从法律上驳倒讯问人员,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二、证券犯罪案件的讯问要求
  这里的讯问要求,是指在突开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后,根据犯罪构成条件的要求,在讯问中必须问明的情况。
  (一)犯罪主体情况
  1、对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务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犯罪,以及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如果是个人犯罪,则问明个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是单位犯罪,则应问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对犯罪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基本情况。
  2、证券内幕信息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和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在讯问时应注意问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犯罪主体资格。证券内幕信息交易罪和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主体为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知道内幕信息的单位也可以成为这两种罪的犯罪主体。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是指知情人员以外的,通过非法途径在该信息公开前而知晓内幕信息的人员。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的犯罪主体,个人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单位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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