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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公共权力的良性运作——“法国公法与公共行政”首批出版译者评介

如何保障公共权力的良性运作——“法国公法与公共行政”首批出版译者评介


如何保障公共权力的良性运作——“法国公法与公共行政”首批出版译者评介


郑戈


【关键词】公法 公共权力
【全文】
  现代意义上的国家理论和公法理论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早
  期的国家理论,无论是英美的古典自由主义理论,还是法国的社会契
  约学说,都十分强调个人与国家的二元对立。在这种理论框架之中,
  个人被视为拥有某些天赋权利的人格主体,他们享有绝对的、不可剥
  夺的自由权、生命权和财产权。但是,由于个人追求其自由发展的活
  动必然会对其他人产生影响,而这种影响又往往会导致冲突和矛盾,
  因此,人们需要有一个中立的、具有一定权威性的实体来协调彼此之
  间的冲突、裁断相互之间的矛盾。在这种意义上,国家要么被认为是
  “必不可少的恶”(英美理论),要么被认为是与个人具有相似属性
  的一种人格主体(法国理论)。根据这样的国家理论,公法(这里主
  要是指宪法和行政法)的主要作用在于明确界定和保护个人权利,以
  个人权利来制约和抗衡国家的公共权力。这种理论范式在英美学说中
  一直得到保留,而在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欧陆国家却早已受到修正
  和改造。
  由于各种历史和社会上的原因,我国知识界在引进西学的过程中
  始终偏重于对这种近代早期理论的译介。从严复翻译孟德斯鸠的《法
  意》(今天通译为《论法的精神》)和穆勒的《群己权界论》(今天
  通译为《论自由》)开始,直到商务启动“汉译名著丛书”,所涉及
  的西方政治学和法学名著大多是17、18世纪的“古典”著作。近年来
  所引进的“当代西方政治学名著”和“法学名著”又全面倾向于英语
  世界的著作。这种“一边倒”的局面对于中国法学和政治学知识传统
  的建立、对于中国制度建设过程中对西方模式的借鉴和参照、以及对
  于中国政府的公务人员和普通民众了解国家与个人关系的各种可能模
  式都是十分不利的。
  更为严重的是,无论从法律的产生方式和法律程序的安排方式,
  还是从立法、司法与行政的结构性特征上来看,我国的法律制度都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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