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犯罪恶性探析

  我国刑法是社会主义刑法,具有人民性、民主性和公正性。97刑法典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规定所依据的道德标准应该是社会主义的道德标准。但是,无庸讳言,我国社会主义道德本身还正在建设的过程之中。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要求重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说明社会主义道德准则还没有完全确立起来。改革开放以来,道德建设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社会主义道德标准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正是因此,79刑法典的第10条才被97刑法典的第13条所取代。但既然社会主义道德还在建设之中,社会主义道德标准也必然还会有变化,所以,我们很难保证,我国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的概念性规定不会再作进一步的修改。也就是说,将哪些人的哪些行为规定为犯罪,我国刑法所依据的道德准则已经发生过一些变化,并很可能还会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应该能说明,我国刑法还不能使其所规定的犯罪真正地完全地具有恶性。
  更本质地看,刑法所规定的犯罪难以真正地完全地具有恶性,是源于人类社会道德标准的多元性。道德标准多元,各类道德标准间差异巨大,这是悠久历史的产物,也是我们必须尊重的现实。中外犯罪学家早就认识到了刑事立法者在道德标准方面的局限,所以都强调犯罪学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的重要区别。这种区别,本质上看,就是刑事立法者和犯罪学研究者之间在道德标准上的区别。犯罪学家应该积极努力去消除这种区别,积极争取使自己经过研究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全都被刑法规定为犯罪。在我国法制建设的背景下,犯罪学研究成果被刑法立法吸收并没有多少大的障碍,犯罪学研究中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只要结论正确,完全可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我国的犯罪学研究完全可以在这方面为刑法立法做好准备工作。
  判定哪些社会行为按照目前普适性的道德标准是犯罪行为,哪些社会行为按照目前普适性的道德标准已不是犯罪行为,这应该是犯罪学研究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这项重要工作的研究成果应该是刑法修订的主要依据。这项研究工作所应把握的关键,是道德标准的社会普适性。普适性道德标准如何确立,需要多学科的深入的综合的研究。这一任务,犯罪学和刑法学当然难以胜任,主要必须依靠伦理学、社会学、哲学等的研究。但是犯罪学和刑法学都不能忽视这方面的研究,尤其不能忽视伦理学、社会学、哲学等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中国古儒所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正是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试图寻求普适性的道德标准。1993年8月28日至9月4日,在美国的芝加哥召开了世界宗教大会,共有6500人参加,几乎全世界每一种宗教都派出了自己的参会代表。在这次史无前例的世界宗教大会上,提出了一份《走向全球伦理宣言》。《宣言》根据“可以在所有的宗教当中发现的这四句古老的诫命:‘不要杀人,不要偷窃,不要撒谎,不要奸淫’”,从反击普遍存在的全球性公害,建立一种更好的全球秩序,使每一个人都得到人道的对待这样的理想目标出发,提出了四项不可取消的全球伦理规则:1、坚持一种非暴力与尊重生命的文化,2、坚持一种团结的文化和一种公正的经济秩序,3、坚持一种宽容的文化的一种诚信的生活,4、坚持一种男女之间的权利平等与伙伴关系的文化。[33] 这些规则能否被世界各国的政府和人民接受虽有待人类社会演进过程的现实检验,但宗教领袖们对于全人类的普适性道德进行寻求的这种努力所体现的抑恶扬善救助人类的精神,是应该为所有正直的人们所敬仰的。我们的犯罪学和刑法学也应该承担救世的责任,特别是面对我们现在这个充斥暴力、阴谋和苦难而缺乏和平、正义和幸福的人类世界,我们更有责任依据最根本的“人道”去剖析人类社会的种种个人的、群体的或组织(大至国家,甚至联合国)的行为是否具有恶性,是否应该被规定为犯罪,是否应该借助刑法的力量将其消除。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