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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恶性探析

  1997年10月12日,洪都拉斯土著居民科平的民事委员会首次引起了世人的注意。当时该委员会主席萨尔瓦多。苏尼拉在首都特古西加尔巴砸毁了一个哥伦布雕像。他在被拘留释放后说,推倒这个美洲发现者的大理石雕像只是一场赔偿运动的序幕。下一步将对七千万美洲土著居民死亡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审判。法庭打算今天在洪都拉斯城市拉埃斯佩兰萨举行首次会议。与会的是洪都拉斯幸存的八个玛雅部族的村长。苏尼加说,对第一个占领者作出的这次判决将是象征性的。但是,审理的第二部分将不是象征性的,将要对种族屠杀、抢掠、强迫劳动和旧城市的破坏给予赔偿。不仅要求西班牙和葡萄牙,而且要求法国、意大利、荷兰、德国和美国赔偿。要求美国赔偿,是因为它现在还通过“新自由主义”剥削拉丁美洲。据说在拉丁美洲的其他许多城市也将进行这样的“审判”。一九七二年参加过玻利维亚总统竞选的塔基尔。马马尼。拉尔卡说,自哥伦布一四九二年登陆以来,三十五代美洲土著居民的每个家族有一百七十五人被杀害。如果每个受害者赔偿五千美元,那么欧洲总共要赔偿印第安人八千七百五十亿美元。[31]
  哥伦布这位深受殖民主义受益各国爱戴的“历史伟人”,在印第安人心目中,却是使他们遭受数百年劫难的元凶。千秋功罪,不同国家民族,正依据各自的道德标准和利益准则,进行着不同的评说。
  四、如何使犯罪真正地完全地具有恶性
  理想的状态可能应该是使犯罪真正地具有恶性。这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指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都能真正具有恶性,即按道德标准,不能被评判为恶的行为,不被规定为犯罪;二是所有按道德标准应被规定为犯罪的行为都被规定为犯罪,即刑法将所有的真正是犯罪的行为都囊括进去,全部规定为犯罪。这从理论上说是容易的,但要在人类社会的现实中真正地实现,却一定会非常地困难,或者说不可能完全地做到。所以,提出如何使犯罪真正地完全地具有恶性,实际上只是提出在这方面我们该如何朝理想的目标努力。
  使犯罪真正地完全地具有恶性,首要的困难是立法者立场、观念和认识上的局限。
  刑法学的研究结论是正确的:“刑法是掌握政权的阶级,为了维护其本阶级 的利益,根据本阶级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2]这一结论中的“阶级”或可置换成“阶层”、“集团”、“利益群体”,但其基本含义是一致的。刑法是立法者站在本阶级(本阶层、本集团或本利益群体)的立场上为本阶级(本阶层、本集团或本利益群体)的利益而制定的,所以,一般只是按照其本阶级(本阶级、本集团或本利益群体)的道德标准和利益准则,将评判为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尽管一些资产阶级法学家提出了一些很好的刑法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适应原则”,但如果立法时的道德标准本身有偏颇,即刑法本身只是按某一阶级(阶层、集团或某一群体)的道德标准和利益准则制定,就不可能保证在罪与非罪、罚与不罚方面有真正的社会公正。正是因为如此,启蒙思想家们倡导“自然法”,主张以“人类理性”的自然法则来确定罪与非罪。但这只是理想,甚至是空想。法的历史和现实,都有只能是实在法、人定法。现在世界各国的刑法学家和立法者大都强调刑法的超阶级性、全民性,但事实上,世界各国的刑法都难以做到真正的超阶级。从形式上看,刑法是全民的,既考虑到全民的利益,还规范了全民的行为,但实质上,刑法立法者都是主要依据本阶级(本阶层、本集团或本利益群体)的道德标准和利益准则。更何况,“全民性”所指的“民”,只是其本国的“公民”,并不包括所有的“人”,如在美国,生活着众多的非“公民”的人,除了这些人的犯罪行为美国刑法一定要加以惩罚以外,美国刑法的立法是根本不会考虑这些人的道德标准和利益准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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