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犯罪恶性探析

  其次,具体地看,不是所有的犯罪都具有“恶性”。
  “恶性”(犯罪学家称为“恶”、“丑恶”等、,刑法学家称“主观恶性”)作为道德评判是不同于“社会危害性”的。“社会危害性”着眼于犯罪行为对社会(社会秩序和社会、群体或个体的利益)造成的危害性结果,主要从结果的性质出发对犯罪作功利的评价。“恶性”则着眼于犯罪者的主观动机中对社会(包括社会秩序和社会、群体或个人)的恶意,主要从动机的性质出发对犯罪行为作道德的评价。所以刑法学研究者关于犯罪“主观恶性”的诸多观点都共同认为,“主观恶性”是指犯罪者所应受的道德谴责,犯罪学研究者则大都是从反社会、背人性、违道德的角度去论析犯罪之“恶”。但我们切不可忽视,中外著名的刑事法学家和犯罪学家们已很少在犯罪概念的定义中加入道德评判的内容,很少认为犯罪必然具有“恶性”,而只是强调,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因为,在他们看来,所有犯罪都有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具有“恶性”。
  一部刑法典,具体的定罪条款数百项,可以说,其中所确定的犯罪,许多是可以指出其具有犯罪者的主观恶性的,但也有一部份条款所确定的犯罪,并不一定能指出具有犯罪者的主观恶性。如果深入地分析,形式上看具有犯罪者“主观恶性”的一些犯罪,其具体的犯罪行为是否具有犯罪者的“主观恶性”也是难以断然确定的。根据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刑事犯罪的被害人既有“无责性被害人”,也有“有责性被害人”,“有责任被害人”又分为“责任小于加害者的被害人”、“责任感与加害等同的被害人”、“责任感大于加害者的被害人”和“负完全责任的被害人”[24]在被害者责任大于加害者(即犯罪者)或被害者应负完全责任的侵害性刑事犯罪中,犯罪者往往并不具有恶性或恶性轻微。犯罪被害人学对被害人“诱人犯罪”和“逼人犯罪”的行为的研究,[25]也很有助于说明一些刑事犯罪(如杀人、强奸、绑架)的犯罪者可能并不具有主观恶性或其主观恶性并不严重。
  还有,道德标准本身是多元的、相对的。
  不同社会有不同的道德标准,同一社会的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道德标准也往往存在差异。对于同一件具体的刑事案件,按照不同的道德标准,对其犯罪人很可能会有很不相同的道德评价。举一则文学作品中描写的刑事案件为例。《水浒传》中浓笔重墨描写了晁盖、吴用等人结伙设计劫夺由杨志护送的梁中书进献给蔡京的“生辰纲”一案。对于这宗劫财案,不仅梁中书、蔡京等到人惊怒非常,必欲将作案者“碎尸万段”,宋江也认为晁盖他们是犯了“弥天大罪”,但刘唐、晁盖、吴用、公孙胜都认为,“生辰纲”是梁中书搜刮来的民脂民膏,是“不义之财”,夺取过来,“天理知之,也不为罪”。[26]阮氏兄弟及其后汇聚梁山泊的各路草莽英雄,也都认为这次“智取生辰纲”是大义之举。对于晁盖一伙作案者,施耐庵完全以赞赏颂扬的笔调加以描写。对于这段小说故事,金圣叹更是以欣赏赞扬的态度加以评点。我们今天的古典文学研究者也都依然赞颂着晁盖等,视其劫财行为为劳动人民反抗封建统治者的义举。但我们也应该知道,同样是评点《水浒传》,托名“李卓吾”的评点者却不似金圣叹站在晁盖等人的立场上,而是从维护统治秩序的角度出发,感叹:“五星聚奎,是宋室文明之兆;七星聚义,是宋家杀戮之机。一治一乱,良有天意。”[27] 或又认为:“梁山泊贼首,当以何涛、宋江为魁,朱仝、雷横次之。一边问个走漏消息,一边问个故放贼犯,想他四人亦自甘心。”[28] 此外,明末的左懋第称《水浒传》为“贼书”[29],清乾隆时的胡定称《水浒传》为“教诱犯法之书”[30],都主张查禁。他们对于劫夺“生辰纲”的作案者们自然不会有什么好的道德评价。
  再说一个既是历史的又是现实的案例。1982年,曾有三十六个国家的代表联名向联合国提议,要求于1992年10月12日为哥伦布发现美洲大陆五百周年举行世界性的纪念典礼,但是1999年1月2日的一篇向全世界发布的通讯报道,却以“审判哥伦布”为标题。这篇报道全文如下: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