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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恶性探析

  首先,世界各国的现行法律并不是完善的。
  以昆尼和威尔德曼为代表的批判犯罪学(新犯罪学)学者,竭力反对“墨守法规”的犯罪定义,其理由就是:“承认官方的和法律上的犯罪定义,就意味着被迫承认:法律上规定不为罪的行为(例如帝国主义、剥削、种族歧视、性别歧视等等)和不被控告的行为(偷税漏税、垄断价格、欺骗用户、政府腐败、警察杀人等等),已不在犯罪学分析的犯罪之内了,”[21]批判犯罪学的矛头指向的是“墨守法规”的犯罪学,其实,这种批判正揭示出了西方法律(主要指美国法律)本身的弊端(不善性甚至恶性)。如果批判犯罪学所指出的种种犯罪都已被官方法律规定为犯罪并加以惩治,那么,“墨守法规”的犯罪学就不会成为批判犯罪学的批判对象。西方法律的种种不善(或恶)还可以用《新犯罪学》中援引的“美国互助委员会”的一份文件中的内容再作说明:“由于给绝大多数人造成最大危害而显然应当视为犯罪的那些行为,事实上是由政府机构公开实施的。各国政府在本世纪的战争中进行了前所未有的大屠杀。每年警察实施的数以百计的非法谋杀都未得到起诉。在美国,最大的强有力的获得财产的方法是由条约保证的对印第安民族的土地的盗窃,而这种盗窃是由政府发起的。大量的惊扰——第二世界大战期间对日籍美国人的驱逐和拘留——是由政府在法院的认可下进行的,这种惊扰无异于绑架。为了实现宪法赋予的权利而进行斗争公民权运动的示威者们,屡次遭到警察和行政司法官的镇压和折磨。在越南战争中,美国也违反了它的宪法和国际法。”[22] 此外,以美国为首的北约集团不顾国际法准则,对南斯拉夫狂轰滥炸,并且用导弹击毁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造成使馆人员和新闻记者多人伤亡。这样的发动战争,侵犯他国主权,屠杀无辜人民,击毁外交使馆的种种罪恶行径,有关的西方国家的法律不仅不作禁止和惩处,反而提供支持,其法之不善以及恶性已经昭然。
  另一方面,正如昆尼所指出:“由于资产阶级掌握着暴力和压迫工具,因此在工人阶级斗争中的许多行为都被规定为犯罪。实际上,按照其法律准则,无论行为只是为了消除资本主义的不公正,还是为了反对阶级压迫的存在,侵犯国家利益的行为就是犯罪。工人阶级在反抗国家和资产阶级的斗争中逐渐意识到,国家镇压的是企图扭转形势以有利于人民的人。这是政治上自觉的犯罪。”[23] 也就是说西方国家的法律一方面把许多恶的行为不规定为犯罪,另一方面又把许多不但不恶而且是正义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其法之恶性更为显著。
  比较而言,我国法律不具有西国家的法律那样的不善和恶性。但是,我国法律还没有达到完善。从刑事立法看,改革开放以来,立法和司法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不仅法律的整体的善的性质无可置疑,法律的具体内容也在不断的改善和完善之中。但同样无可否认,法律的改善和完善仍需要一段长久的时间。从79刑法典到97刑法典,二十年中,我国在刑事立法上弥补了许多不足,纠正了许多偏颇,但新刑法施行一年多来,又已发现了一些不足。法律的难以完善一方面是因立法者对于社会的认识上的必然的局限性,另一方面是因社会本身的发展变化性。法在调整社会的同时也必然要受社会的调整,法在这种调适过程中的完善是一种曲析的艰难的过程。还有一点,法既是不完善的社会的产物,又始终存在于不完善的社会之中(通识认为,完善的共产主义社会中将不存在法)。所以,在不完善的社会中企求有完善的法,实际上是不现实的。因此,法至多只能渐趋于完善,而根本不可能达至完善(法达至完善之时即是其消亡之日)。
  法不可能具有完全的“善性”,犯罪也就不可能具有完全的“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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