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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燕园——为沈宗灵老师执教50周年而作

  回到前面作为背景的话题。我想说,彼时的中国法学可能确不免于幼稚,但判断这所谓幼稚的方法可能也未必成熟,如果它本身即未经分析思维的酸液洗涤。法学走向成熟需要一个过程,沈老师的毕生工作既是此一过程的见证,也是在过程中发生着“催熟”影响的要素之一。相对而言,法理学有其不可克服的内在矛盾,它既包涵深厚的人文关怀又具有社会科学的面向,既须有规范研究又须有实证研究,既是理性的抽象产物又面对具体感性的个人。因此从方法论角度来说,我以为法理学或法哲学所应致力于探讨的,是体现于实践的法律秩序中的这样一些基本关系:个人与他人或群体、主体与客体、确定性与非确定性、理性与非理性、个别与一般、现象与抽象、自由与强制以及推理与仪礼等。只有通过对它们的多角度深入探讨,法理学才能不断获得对自身学术品格的确证。当然,这些探讨必然也会借鉴哲学和其他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甚至自然科学的某些方法与成果,例如不仅法社会学和法经济学理论与相应科学的渊源关系显而易见,批判法学同社会政治理论的密切关联,现实主义法学对现代物理学的热情呼应等也无一不是明证,而各派法学理论都以某种现代哲学流派作为方法论基础这一点就更不待言。然而无论采用何种方法或角度,法理学其实都不能免于就上述若干基本关系作出属于自己的回答。我们可以看出,本世纪的法理学发展(以西方为典型)固然有其外在各种社会的和学术的影响,同时也是其内在矛盾的不断展开,它总是一方面力图在上述各种基本关系中尽可能排除个体的、感性的、非确定的因素,然而另一方面这些因素却一次又一次地顽强现身并主动挑战。我们的认识可以随着知识的累积和方法的更新而不断深入,但是这一内在矛盾的展开过程却是伴随人类实践而不可定论的。不过我认为,借用毛泽东哲学的术语来说,法理学内在矛盾的主要方面应该是上述基本关系中的群体的、理性的、确定的方面,这是由于人类法律事务的性质所决定的。而这些关系中最根本的便是个别与一般(普遍)的关系,也就是具体与抽象的关系。正是在此一意义上,维科在其《新科学》中甚至以雅典公民立法与苏格拉底对于普遍性的抽象为例,将法律作为哲学的源头。黑格尔在他的《法哲学原理》中说,密那法的猫头鹰只有在黄昏到来的时候才会起飞。我们已经进入了20世纪的黄昏,那么,猫头鹰又起飞了么?
  星月往还,人事代谢。于今我在文中提到的几位北大师长,丁校长和罗老师已位列庙堂之高,张国华与张宏生两位老师却已萧然作古,惟余我们的沈老师还在燕园老圃笔耕依然。在欣悦地纪念导师执教50周年的时候,我忍不住还想说出心底的另一种纪念,那是对张宏生老师的感伤的纪念。这不仅是因为张老师在档案名义上与沈老师一样是我的研究生导师,还因为正是两位导师在学术人生的品性风格方面的差异和互补,感性地丰富与深化了前辈师长给我的教益。我出国前最后参加的两次法学界集会也莫不与张老师有关:1989年2月法学所召开中国法制建设10年反思研讨会,北大法律系委派沈、张两位老师和我参加,沈老师和我分别发了言。会上的某种浮躁气氛使我隐约感到不安,中午休会期间我陪张老师去附近一家服装店定做衣服时,还向他表示了我的这种感觉。谁想数月后衣成人去,在有诸多法学界师长参加的告别式上,沈老师格外凝重肃穆的表情深深地印在了我的心底。我觉得我解读了它的全部涵义。
  贺沈宗灵老师执教50周年
  归期未有期,不见导师久。隔海问禧年,情在燕园柳。
  湖畔十余秋,立雪自辛酉。传道沐春风,解惑识良莠。
  授业记灯窗,去国伤八九。明月几回圆,月下双回首。
  吾师喜沉潜,佳酿封坛口。坛口不轻开,开时人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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