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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侦 讯 说 服

  近年来,在美国和西方兴起了一门研究人怎样说服别人的热门学科,这就是说服学。说服学其实是一门古老而又年轻的学问。我国古代的经史子集大量记载着说客辩士们横历天下、纵横捭阖的事迹;古代西方则有职业演说家“智者”和培养演讲才能的修辞学校。我国的孔子、孟子、老子、韩非、鬼谷子,古希腊的柏拉图、撰写了西方第一部说服学专著的亚里士多德,都对“说服”这一重要的人类活动提出了精辟的见解。这些关于说服的理论和观点,无疑对侦查讯问中的说服活动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指导作用。笔者不揣冒昧,试对此进行初步探讨,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二、 侦讯说服的主方与客方
  侦讯说服的主方是侦查讯问人员,侦讯说服的客方是被讯问人,即犯罪嫌疑人。正确分析和把握侦讯说服中主方与客方的关系,对取得讯问说服的成功具有重要意义。
  对说服中主方与客方的关系,中西方传统说服学观点一致,都认为在说服中主方应居于主导地位。亚里士多德在《修辞学》中提出的说服理论具有显著的“主方主导”特征;我国先秦诸子也十分重视说服活动中主方的主导地位,认为在主客双方的关系中,主方握有说服活动的主动权和控制权,说服基本上是由主方传向客方的单向行为,客方是被动的接受者。现代说服学在此问题上则经历了从“客方被动”走向“主客双方互动”论的发展过程。第一次世界大战末到50年代,公众和传播学家都认为说服是一种能控制一切人的强有力的工具。主方占主导地位,客方没有选择权,只能被动接受说服信息。50年代初,说服学研究开始从偏重主方转向重视客方和主客双方的关系,提出了“交互模式”论,认为客方和主方在说服式传播中都是积极主动的参与者,说服的过程就是每个参与者的感情和信念渐变的过程。
  在侦查讯问过程中,讯问人员与被讯问人应当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一般认为,讯问人员在讯问中应当居于主导地位,应当牢牢把握讯问的主动权和控制权。对此笔者认为不应有任何疑义。但是,不能据此认为在侦讯说服过程中,说服的主方——讯问人员,与说服的客方——犯罪嫌疑人之间,也完全是这样一种主从关系。笔者认为,侦讯说服中的主方与客方的关系与日常生活的说服中主方与客方的关系相比,的确有其特殊之处,即侦讯说服中的客方——犯罪嫌疑人处于受法律追究的地位,人身自由或行动自由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但是,侦讯说服中的客方的思想、言论自由仍未受到限制,犯罪嫌疑人并不是说服信息的被动接受者,其对讯问人员的说服信息作何反应最终仍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本人。因此,作为侦讯说服主方的讯问人员应当重视客方因素对说服成败的影响,认真研究客方的心理,把握其心理变化的规律,抓准时机,有针对性地做好说服工作,促使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转化。当然,笔者强调应当重视侦讯说服中的客方,并不由此否定主方因素在侦讯说服中的重要作用。说服的成败是主客双方互动的结果,但作为说服者的讯问人员仍应在“互动”的过程中尽量掌握主动。
         三、侦讯人员的说服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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