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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取向

论我国商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取向


李康宁


【关键词】商法基本原则;商事主体;交易行为
【全文】
  论我国商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取向
   ——谨以此文献给寇志新教授七十寿辰
  李康宁
  (天津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 天津 300073)
  [内容提要] 商法诞生于商品经济而发达于市场经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立不久,关于商法基本原则的讨论观点纷繁。有必要从商法产生、演进和发展的经济文明背景入手,对各种学说观点进行评析,并以主体制度、客体制度和救济制度为法理逻辑,提出我国商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取向。
  [关键词] 商法基本原则 商事主体 交易行为
  
  一
  
  关于商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法学界迄今尚未有统一的认识,学者著述观点纷呈,莫衷一是。这种局面的形成一方面显示我国的法学研究正走向繁荣,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氛围空前浓厚,另一方面也昭喻着我国商法的理论研究尚不成熟,这就为我们进行商法的立法研究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从商法在世界范围内的产生、演进和发展客观地审视,可以看出,由于东西方历史文化的差异、文明进化先后的不同,造成东西方在理念上对商法的重视有天壤之别。根植于农耕文明的东方儒道向来重农轻商,重农主义的极端表现在古代就非常深入人心,其所谓“阡陌相隔,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从而致使以农耕文明为社会发展根基的封建制度在中国存续长达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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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余年。反观西方,虽然也经历了千年封建史,但由于中世纪晚期重商主义的客观形成,使得欧陆的封建制度被根本动摇,工商业文明以其蓬勃的生命力极大地推动了社会历史的进程,到十七世纪,更是摧枯拉朽地对封建制度进行文明更置与扫荡,彻底摧毁落后的生产力,使世界近代史到现代史的历程较之古代史到近代史大为缩短。从经济学的立场来看,人类在几个世纪的近代所创造的社会价值比十几个世纪的古代多数十倍,而更短的现代却又比近代所创造的社会价值多数百倍乃至上千倍。显而易见,以工商业文明为社会制度构建根基的近现代比以农耕文明为社会制度构建根基的古代不但在社会形态上有着质的飞跃,而且在政治、经济、法律、科技等多方面都有着全方位的质变。欧陆国家的商法正是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产生、发展和发达起来的。至于美洲大陆,由于其缺乏文明演变的历史衔接,直接吸纳并运用了资本主义工商文明的最新成果,使得其能够更快更强地成为世界经济最发达的地区;至于日本,其之所以能从一个封闭落后的封建国家一跃成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并胆敢挑起二次大战的亚洲战事,盖因明治维新之后社会经济发展为其侵略提供了有力的物质支持。事实已清楚地表明,伴随着工商业文明的推进,商法也必然地率先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建立健全并发达起来。
  我国的封建制度一直到二十世纪初才寿终正寝,紧接着就是几十年的战乱。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决策的失误使本已元气大伤的国民经济几近崩溃,公检法曾一度被砸烂。直至改革开放以后,法制秩序才逐渐得以恢复。因而就总体而言,我国的立法基础与立法技术是相当薄弱和落后的,至于商法,则更为迟滞。商事立法之经济背景应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而我国直到1992年才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商事立法的政治背景在于有相对长期稳定的政治局面和正确指引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而改革开放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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