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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应对“单位”一词作出界定

论我国《刑法》应对“单位”一词作出界定


论我国《刑法》应对“单位”一词作出界定


陈荣文


【摘要】  “单位”一词,因其通常语义与《刑法》中的特指语义存在着巨大差异,故在《刑法》中应以立法的形式对其加以界定。《刑法》中的“单位”,可分为两大类型:作为刑事犯罪主体和刑事责任主体的“单位”和作为财物主体和用工主体的“单位”。本文通过对分析研究认为,《刑法》中的“单位”是指,除该法另有规定之外,为依法设立的,拥有独立名称、独立或相对独立于其创设人或单位成员的财产,有相应的组织机构以形成单位意志、作出单位行为,有合格的诉讼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诉讼并独立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合法组织体。
【关键词】刑法 单位 界定
【全文】
  “单位”一词,在我国现行《刑法》中附拾皆是,且为我国1997年刑法典明文规定为犯罪主体之一。在该法典制定过程中,学界与实践界对与自然人犯罪相对应的犯罪是称之为“法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亦有相当激烈的争论。且有多人认为“单位”不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因之,对《刑法》中的“单位”进行准确定位,确定其内涵与外延,自有其理论与实践意义。然而,至目前止,不仅没有有关“单位”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且学界对此作全面研究者亦稀,笔者不揣简陋,就此一呈管见,抛砖引玉,并就教于方家。
  “单位”,从语义学角度看,主要有两层含义。第一种含义指的是机关、团体或属于一个机关、团体的各个部门。第二种含义指的是“计量事物的标准量的名称。” [1]在第一种含义中,“机关”,主要是指“办理事务的部门”[2] ,即享有立法、司法、行政权力、承担立法、司法、行政职责的办事部门。“团体”,则指的是“有共同目的、志趣的人所组成的集体”。[3] 即由有着共同目的、志趣的人们组成的有组织的整体。对照我国刑法中出现170多次的“单位”一词来看,刑法中的“单位”显非上述第二种含义,但亦不完全是指机关、团体或其所属部门。经过分析对比,笔者认为,对我国《刑法》中的“单位”一词,可以作如下两种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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