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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U系列论文之十七:当事方拒绝提交信息时的处理

   潜在的因果关系链(chain of potential consequences)并不就此停止。坚持争端当事方不受服从涉及该争端的专家组信息要求的法律约束,实际上就是宣布该成员在法律上可以自由排除专家组执行其在DSU下的权限和责任。如此裁定也将使得成员通过它们在缔结DSU时所议定的体制和程序解决它们之间的争端的这项基本权利变得虚无飘渺(an illusion and a vanity)。我们当然要拒绝允许此种结果的一项解释。
   我们也认为,争端当事方遵守专家组根据DSU第13.1条要求提供信息的请求,正是成员在DSU第3.10条下的广泛义务的一个具体表现(specific manifestation),根据DSU第3.10条,成员不能将‘争端解决程序的利用视为引起争议的行为’,并且当一争端确实发生后‘以努力解决争端的善意进行这些程序’。”
   再次,关于专家组从当事方对提供所要求的信息的拒绝而得出不利的推论的权力。对此,上诉机构在Canada-Civilian Aircraft (DS70)一案中作出如下分析:〖4〗
   “我们处理该问题时再次注意到,根据DSU对专家组的指令,要求专家组确定其设立所针对的争端事实,并且就与…适用协议的某一特定规定的一致性或不一致性而评估或定性那些事实。DSU并没有宣称在什么详细情况下,专家组可以从无限不同的事实组合(infinitely varying combinations of facts)中得出不利的或是其他的推论。然而,在所有情况下,在执行其任务以及寻求达到DSU第11条所要求的‘对事实的客观评估’时,专家组从报告中的事实里例行公事地得出推论。该推论可以是事实推论(inferences of fact):即从事实A及事实B,能合理地推出事实C的存在。或者得出的推论可能是法律推论(inferences of law)…当然,该事实必须合理地支持所作出的推论,但是无论已经处于报告中的事实是否受到初步案件的限制,都可以得出推论。换句话说,推论的得出是专家组调查和定性构成争端之事实的基本任务的固有而不可避免的方面。相反,举证责任则是关及争端的公平及有序管理和处理的一个程序概念。举证责任区别于并且不能与从事实得出推论相混淆。
   …
   然而,通常当信息将支持某一特定当事方的立场,并且报告中该信息的缺乏是信息搜集过程中该方无理地不合作的结果时,则专家组不应该要求额外的信息以完善该报告。
   …
   …实际上,[得出推论的]权力在我们看来,是所有专家组确定涉及任何适用协议的任何争端的有关事实之任务的一个普通方面(an ordinary aspect):这是得到国际法庭的一般实践和做法的支持的一个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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