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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物权法研讨会系列讲座之二

中美物权法研讨会系列讲座之二


王利明


【全文】
      中美物权法研讨会系列演讲之一
       主持人:江平  Nancy  Knaucer
          主报告人:王利明
  王利明:
  首先感谢会议主持者给我这个机会发言。我先就《物权法》的制定谈一下个人的想法。
  我们应该采用物权还是财产权,是用物权法还是财产法的概念,学者之间存在激烈争论。很多学者建议物权的概念已经过时了,主张采用英美法系财产权的概念。我们知道,英美法中的财产权概念与大陆法系的财产权概念之间是有区别的。大陆法系财产权是一个与人身权相对的一个概念。财产权实际上包含的范围很广泛,它不仅仅包含传统的物权,还包括债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的权利。如果我们采用财产权这个提法,会遇到一个很麻烦的问题,我们的财产权法不仅包含传统的物权法,还包括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和其他的法律体系,这样会形成一个无所不包的体系。所以我认为使用物权这个概念首先有利于我们严格的区分物权和债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的界限,有助于划清物权法和其他法律的调整对象范围。
  其次,我们使用物权这个概念也有助于我们严格的区分物权和无形的财产权。现在也有很多的学者建议,随着现代知识经济的发展,无形产品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那么,物权法中也应该调整无形财产。我们认为这种看法是不对的,因为无形财产主要是指知识产权和有价证券等,而知识产权有知识产权法调整,有关有价证券有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调整。而这些财产事实是很难采用物权法的一般规律来调整的,而必须采用专门的法律来调整。比如物权法中规定所有权的享有是永久的,是没有期限限制的。但是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期限的。物权法中关于恢复原状等等的规定对于知识产权来说是很困难,所以说我们采用物权这样一个概念有助于我们区分物权和无形财产权。有关无形财产权的规则属于特殊法。当然一些新的无形财产如果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加以调整,我们建议可以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使用物权的概念还有一个好处,有助于我们将各种他物权在法律上有个归类。除所有权以外我们还存在大量的他物权,对于这些他物权如果不用物权的概念,我们很难再有一个简单的概括。我们在法律上找不到一个准确的词汇对其加以概括。我们的民法通则用了一个所有权以及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这样一个概念进行概括,这样的概括看来是非常不简洁的,也不是最好的概括。我认为最好的概括就是物权这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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