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浅谈经济法中之管理主体

  经济法从本质上来说,是对政府经济管理主体的授权法。
  经济法所授予经济管理主体的权力就是国民经济管理权,这样的一个高度抽象的权力在实际的经济管理部门又具体化为形式多样的职权,根据社会经济的基本分工,政府设置若干经济管理部门,几乎每一部门均具有不同类型的经济职能。但抽象而言,这些具体的权力可以做如下的划分(以人民银行为例):
  第一, 决策权;
  最高的经济决策权无疑是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但是,按照宪法的规定,政府部门也分享了一部分的决策权。具体表现为政府及其所属经济管理部门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发布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的职权中有两条可归为此类,“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五)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
  其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就是政府是否应该具有一定的立法权。面对纷繁复杂、变幻无常的经济事务,专门的立法机关立法不得不变成了框架立法,当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的时候,许多情况下并无事先确立的规则可循,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赋予政府一定的立法权限。一个美国学者曾经有过对我们富有启发与借鉴意义的论述:“任何拥有自由裁量权的官员也必然有权公开表明他将行使权力的方式,而任何这类公开的申明都可以采取制定规章的方式进行,不管立法机关有没有单独授权官员制定规章。”
  事实上,政府的立法行为已经是不容否认的事实,我们需要担忧的问题并不是它行使了立法权而使我国一元制的立法体系受到挑战,而是这种立法行为由于缺少民主参与、缺少人大监督和司法审查而被滥用导致经济调制失败的问题。
  第二, 执行与监督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中的:“(一)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三)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四)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均属此类。具体的规定,如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吊帐等情况随时进行稽核、检查监督。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经济监督是一种典型的国家经济任务,它着眼于未来。一种经济体制越开放和自由,就越需要经济法来防止由经济活动产生的危害和危险。经济监督大量的存在于企业监督、产品监督、设备监督等领域。
  第三, 纠纷处理权与一定的处罚权
  仍以人民银行为例,作为我国的重要宏观调控机关,它依法享有一定权限内的处理权与处罚权。例如,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以及第四十五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金融监督管理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管理主体的经济行为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