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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经济法中之管理主体

浅谈经济法中之管理主体


李诺


【全文】
  [内容摘要:任何一个国家都有管理经济的职能,而发挥这一职能的方式,就是授权经济管理机关运用经济管理权对经济生活实施管理。经济法就是这样的一种法律规范。现代经济法是在一个高的起点上出现于法律之林。它授予经济法主体以管理经济的地位与职权,并加以必要的规制。]
[关键字:经济法 主体]

    前言
  罗伯特•吉尔平在其所著的《国际关系政治经济学》中写到:“对立的社会组织形式——国家与市场——交织在一起贯穿着数百年来的历史,它们的相互作用现在正在日益增强” 。事实上,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从未出现过完全意义上的市场或政府体制,我们所看到的都是这两种规制手段按不同的对比度相结合的结果。政府对于经济的作用,在我们国家表现的尤为突出。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被正式提出之前,政府是中国经济运行的绝对的中枢,它决定着中国经济的启动、运行、刹车的全过程,直到今天,我们的经济仍然无法摆脱历史的惯性。
  政府过分的干预经济可能会产生的一个后果就是“戒毒效应”。戒毒可以使吸毒者的身体复原,但在一旦复吸毒效更大、危险更大。政府对经济的过度干预可以使已经存在的严重的危机甚至已处于崩溃边缘的市场的风险得以释放,从而使得市场恢复的空间和余地比调控之前大大增加,但如果破坏经济的根源没有消除,市场自律机制没有建立,一旦政府撤出市场,就很可能会引发新一轮更严重的经济危机。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不得不通过管制市场来继续垄断经济风险。
  所以,我们可以这样说,政府进入市场与撤出市场都是一个关系着整个经济运行的大事。但是,由于对计划时代无所不及的政府经济管制的恐惧,以及近年自由主义思潮在学术理论与经济运行层面的昌盛,我国经济学界对“政府管理经济”的认识多局限于强调“解构”,忽视有效政府经济行为的积极建设;法学界更只是强调市民社会的建构,对政府于经济的行为多有回避或是不及。其实,在经济生活中,政府的“为”与“不为”是同等重要的。经济法的目的恰恰是为政府进入经济的界限和方式提供一个标准,为受到政府此种行为影响的所有个体或组织提供一个预期。
  因此,将政府在经济中的行为纳入经济法现有的结构体系之中,在这样的分析框架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政府对经济的管理行为的界定、理念的变革、手段的具体运用;同时,通过将政府的这种经济行为引入经济法的现有体系之中,从而丰富关于经济法的行为理论、价值理念、体系建设等基础理论问题的探索,是十分有价值的。
(一)经济管理主体的定位与经济法
一、 政府必须有所为与所有不为
  政府在经济发展中应该起什么作用,一直是国外理论界和决策研究的热点问题。其理论大致可以分为两大营垒,即自由放任主义和政府干预主义。需要注意的是,自由放任主义并非反对一切国家干预的政策,政府干预主义也非完全排斥经济自由而主张干预一切。西方经济学界的公共选择学派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作了比较系统的研究,建立了一整套的理论体系。其创始人为1986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布坎南,他1962年发表了公共选择理论的名著《一致的计算》,并与塔洛克一起创建了公共选择学会。公共选择理论的一个重要观点就是:政府干预的弊端与市场的缺陷的严重性可以等量齐观,因而不应在两者之间简单地取舍。
  根据市场的结构,西方经济学家把市场分为四种类型: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垄断市场和垄断市场。新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只有完全竞争市场才是市场经济的理想模型。现实中的市场,大部分处于“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状态中。而不完全竞争的市场则达不到帕累托最优状态,从而导致效率的损失,即市场失灵。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政府的介入。
  但是,由于下面的两个原因,政府也是有可能失灵的:第一,政策决策和运作受到利益团体和个人支配。美国经济学家麦克切斯内提出“政治创租”和“抽租”的概念,前者是指政治官员利用行政干预的办法来增加私人企业的利润,人为创造租,诱使私人企业向他们提供利益作为得到租的条件;后者是指政府官员故意提出某项会使私人企业利益受损政策作为威胁,迫使私人企业割让一部分既得利益给政府官员。克鲁格指出,寻租活动的存在使得社会资源浪费,并且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从而使人们对市场机制的合理性和效率发生了根本性怀疑。政府失灵的第二个原因是政府决策和实施的复杂性。在市场经济中决策过程相当简单,一切都由市场上供求双方的相互作用决定,而政府决策,不管政治制度如何,政府决策班子的人员如何构成,决策方案怎样通过,以及决策所依据的信息是否准确及时,能否作出可靠的分析和正确的判断,都是十分复杂的。阿罗定理指出即使是依赖多数投票规则所做出的决策也并非尽善尽美。在这样一个复杂过程中只要某个环节和方面出现纰漏,就可能导致决策的失败,由此就产生了政府失灵的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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