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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正义

民事诉讼程序正义


张晓煜


【全文】
  程序正义或程序公正是最近几年才在文章中出现的新名词。一直以来,关于程序,我国学者引用最多的一句话就是“重实体,轻程序”,以此来概括自古以来中国人对于程序所持的基本立场和态度。这种观念与中国长期以来权利意识的淡漠和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律体系有关。程序正义观念的核心与灵魂是出于对人本身的重视,因此,程序正义的问题只有在权利意识足够发达的前提下才会凸现出来。
  随着80年代以来经济生活的迅速改革和开放,人们的权利意识得到了强化,法观念和法意识出现了深刻变化。反映到诉讼观念上就是要求纠纷的司法最终解决、诉讼地位平等、诉讼中“武器平等”、对诉讼权利的尊重、处分自由、充分对话、诉讼权利的充分救济、诉讼中人权的保护和诉讼参与等。这种新型的诉讼观念其核心就是程序正义观念。在这样的背景下,谷口安平教授的《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一书一经翻译出版即在法学界引起了相当的反响,他给中国的诉讼法学界带来了新的观念和视角,他的观点被广泛引用,以致该书成为被引述最多的著作。
  该书的首篇《程序的正义》可以说是该书的纲领性文章,其主题思想贯穿了全书。谷口安平教授在这篇文章中采用援引、比较、例证等方法,对程序正义的源起、发展、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功能及内容等作出了详细的论述和分析论证,读后收益菲浅。他的对我国民事诉讼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
  一、程序正义
  关于程序正义的理论研究开始于本世纪60年代。最早将程序正义导入正义理论体系的学者是美国的约翰•罗尔斯。1971年,他出版了著名的《正义论》一书,提出了程序正义的三种形态: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全的程序正义和不完全的程序正义。罗尔斯关于程序正义的论述标志着程序正义理论时代的到来。它使人们认识到在对一种至少会使一部分人的权益受到有利或者不利影响的活动或决定作出评价时,不能仅仅关注结果的正当性,更要看这种结果据以形成的程序本身是否正当、合理。
  程序正义作为一种观念早在13世纪就开始萌芽于英国。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第39条所蕴含的正当程序思想成为程序正义观念的最初来源。正当程序的概念本身最早出现于1354年爱德华三世的时代。根植于英国法律传统中的“自然正义”原则构成了程序正义的最基本内容。程序正义的观念被美国法继承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美国联邦宪法》第5条和第14条修正案确立了所谓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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