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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留置的经济法律分析及方案实现

建筑留置的经济法律分析及方案实现


石亚西


【关键词】建筑留置
【全文】
  建筑留置的经济法律分析及方案实现
  石亚西
  
  一、 与建筑留置相关的规定
  留置是担保的一种方式,鉴于我国建筑工程施工中发包方对工程款项的大量拖欠,建筑留置的必要性就很强。与建筑留置直接相关的法律条文仅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第28条第3款规定:
  “由于甲方违反有关规定和约定,经办银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并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修订版(GF-1999-0201)第33.4款在建筑留置上,有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大致相同的规定。直观地看,修订版是一个倒退。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修订前后的版本本质上都是一种示范文本,在实践中能同时适用,因此,本文同时涉及这两者。
  二、 建筑留置的法律梳理
  留置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有其成立要件:⑴留置权人享有基于留置物产生的债权;⑵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⑶留置权人按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⑷留置物须是有财产价值的让与物。一旦留置的要件成立,留置权当然产生。换言之,留置的发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合同的约定,因为不满足留置成立要件的约定必然无效,满足的不用约定。
  基于此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四条对留置的范围做出了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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