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限制君主独断的思想特别突出地反映在他对国家司法所持的态度上。他认为,“法者,圣人为天下而一,不以贵贱亲疏而轻重也”。(17)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标准既须统一,执行尤赖公正。他说:“夫赏罚者,天下之衡鉴也。衡鉴一私,则天下之轻重丑妍从而乱焉。”(18)私而忘公,就失去了分别是非、曲直、功罪的标准,天下的“轻重丑妍”,当然也就混淆莫辨了。所以,国家要使法律法令正确地贯彻执行,首先必须做到信赏必罚;而要做到信赏必罚,执法者就必须绝对出之以公心,具体言之,就是“贵贱亲疏,赏罚唯一:有功者虽憎必赏;有罪者虽爱必罚”。(19)这里的关键在于君主。君主总摄万机,仪式天下,君主的好恶,可以影响及于百僚。要坚持公正,维护赏罚的标准,最重要的是君主要做到“含一心之私”而“示天下之公”,(20)坚决防止偏听和独断。在上者作出榜样,在下者就有轨可循了。这种认识同上述他对君主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
为了做到这一点,范仲淹对于当时盛行的臣下每每向皇帝“上言密陈得失”、而皇帝亦即据此以为“内降处分”的现象,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依靠这种办法来执行赏罚,是不足为训的。理由很简单:首先,这种“密陈”是“未可尽以为实”的。他说:“臣上下言密陈得失,未可尽以为实,亦当深究其宜。或务窥人短长,或欲希旨上下,动摇赏罚之柄,离隔君臣之情,似是而非,言伪而辩,虽圣鉴之下,能无惑焉?”如果听到一点这种“密奏”,便以为确有其事,作出决断,结果与事实不符,岂不误了大事?因此对于这种“密奏”,一定要他细审察,和大臣们共同研讨,然后作出决定。其次,即使这种“密奏”事出有因,必须作出处理,也应由国家司法机关负责,而决不能由皇帝迳行作“内降处分”,否则,便会发生许多弊病,使“谗谮之人,缘隙而进,以讦为直,以诈为忠,使内外相疑,政教不一”;甚至会使一些奸的小臣“恃国恩宠,为人阶缘”,造成“公议未行,私请先至,人皆由径,政有多门”的现象,(21)其危害是非常严重的。
“内降处分”如此。“内降除官”亦复如此。所谓“恩幸多以内降除官,非太平之政”,(22)就是他的看法。由此可见,范仲淹在法制方面主张限制君主专断、要求上下一体守法的思想,不但十分明确,而且贯彻到许多方面。毫无疑问,如果真能按照这种意见作去,对于健全和加强封建法制,是有重要意义的。但是,封建法制的本身,决定了它不可能做到这一点。就范仲淹而言,他没有想到要因此而动摇封建法制的基础,也是不言而喻的。
三、培养和拔擢贤才,慎选法吏,杜绝奸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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